“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行为人的职权密切相关,指的是享有一定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方便条件。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职务侵占罪危害的严重性已经是司空见惯,拥有权力的人为了私利,玩弄权利,滥用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愈演愈烈,严重地破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中国特色社会zhuyi和谐社会的正常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此类犯罪的规定比比皆是,但是,仔细分析这些犯罪,有一类较为特殊的,即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它们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因此我们要重视它们。文献综述
1“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
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大部分学者在研究职务侵占罪时都要揭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现阶段主要有四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权限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优势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经营本单位时所拥有的领导、监督的职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在工作中对公司决策、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或者利用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便利。
上述第一和第二种观点实质上是类似的,都能够理解为无论是从事劳务还是单位公务活动所持有的单位财物,都可以归结为是职务上的单位财物。笔者认为这两种表述是比较好的,这里的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可以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所从事的公务活动和特定的劳务活动。所以,我觉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是:行为人受到特别委托,产生的主管、经营单位财物的职权,利用在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便利条件。此处我们值得注意的是,千万不能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相混淆。因此,将两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区分显得尤为重要。
在法学理论上,学者们将“利用工作中的便利”作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工作便利不但包含了类似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了与职务无关的便利,例如熟悉单位领导、熟悉单位环境等等。而狭义上的工作便利就是指后者。因此,为了更方便有效地将之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区分,这里的工作上的便利仅仅指狭义的工作便利,即与职务无关的便利。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lO条对公司人员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表述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案将该《决定》中“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个修改恰恰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缩小职务侵占罪的规制范围。因此区分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很有必要的,而它们的内涵与外延都存在本质区别,这一点也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区分两者。只有我们科学严谨地区分好两者,才能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通过以上对“职务上的便利”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很轻易的得出结论: “职务上的便利”就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管理事务的便利”和“从事劳务上的便利”。然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仅职务侵占罪中需要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理解和认定,贪污罪、盗窃罪等也不例外,所以为了更科学的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理解和认定,我们应该将这些罪名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加以科学地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