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属性不同
前者属于行政程序制度的范畴,证据运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而后者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证据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3.2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用来证明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为行政处罚提供事实根据;而行政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2.3.3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证据仅限于作出行政处罚的客观事实根据,而不包括行政处罚的运用过程及处罚决定文书等证据;而行政诉讼法证据不仅指相对一方当事人违法证据,而且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过程及相关法律文书,还包括法律依据即规范性文件。
2.3.4运用要求不同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证据活动在程序上主要是调查、收集和取得证据,而且在处罚听证中允许调查取证人员自主地收集和补充证据;但在诉讼阶段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行政诉讼的程序一旦开始,“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即行政机关丧失了独自取证的权利。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3 行政处罚证据收集和认证规则
3.1 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规则
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是行政机关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所涉法律相关事实的前提。只有行政相对人确实发生和具备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条件,行政机关才能依据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才能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处罚。收集证据是行政机关正确进行行政执法、正确作出行政处罚的首要工作,是行政法治中正确行政执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
我国法律至今没有一个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作出全面统一规定的法典,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证据的收集之规定,只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且多为片言只语。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行政证据的收集是根据行政管理的习惯和惯例。即使在强调依法行政、实施行政法治的今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仍然遵循着自己多年来形成的习惯和惯例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及早确立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规则对我国行政证据立法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西方行政证据制度,结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笔者以为我国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规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1主体法定规则
行政处罚取证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非法定主体收集取得的证据,尽管证据本身可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客观性,有时甚至可能对行政处罚待证事实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其收集取证的主体不合法,不能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