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职业病法律保护不足的现况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到放射性物质、粉尘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职业病是因为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必然产生的疾病。就一般来说,在劳动者保护权益法中,劳动者所拥有的权益是: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休假权、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权、保险权等等。而职业病损害的就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他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以在整个的劳动者权益中,要说与职业病关系最为密切的,就要数劳动安全卫生权。 在很多地方,劳动安全卫生权,也被称为职业安全卫生权。

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学理解释是劳动者享有或是应当享有的不会遭受到工作场所一切有害因素或是有毒因素的侵害权利以及受到侵害后及时得到充分救济, 使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获得充分保障的权利 。一般来说,职业安全卫生权有以下特点:(1)该项权利只有从事职业劳动的劳动者才能享有, 其他的劳动者以及个体经营者不享有此项权利。(2)该项权利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职场中不会受到危害因素的伤害, 或者是在受到伤害的时候可以把伤害控制在最轻的程度且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3)该项权利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与健康, 即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劳动的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及其受到侵害后的补救。(4)该权利的内容是根据劳动者在职业场景和职业劳动的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受到侵害的预防、控制和救济所组成的一系列权利, 是一个权利体系。(5)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义务人,不仅仅是用人单位,还有其他一系列的义务主体。(6)职业安全卫生权是应有权利, 而不仅是法定权利。作为应有权利才是权利的最原始状态,它是人类在一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基础上而自发形成的权利要求和权益需求,是人们认为或者被承认的权利。 

我们明确了解职业安全卫生权的有关内容和具体的实现途径,有助于我们对职业病的法律保护的研究探析。我国的职业病法律保护一般有以下几个不足:

(一)职业病认定程序漫长

在我国,职业病的认定向来较为漫长,甚至是难以认定。例如在之前广受关注的职业病认定案例中,张海超个人为了证明自己的确患有了尘肺病,在三年内无数次的奔波于各个机构之间,只为得到其应有的鉴定证明,只可惜未能达成,最终只能进行开胸手术。而张海超的境遇也恰恰是大多数职业病患者所会遭遇到情况。 根据2009年8月5日,北京市一直为农民工工伤维权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提交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报告》显示,在329件此类案件中,如果将认定工伤的三个步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完全走一遍,平均需要484天。而在现实中,职业病的认定又何尝不是。很多患有职业病的人,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并不懂得如何取证和保存必要证据,甚至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这些,在职业病认定的时候,都会给认定者带来很多的麻烦,延长认定的时间,给急需治疗的职业病患者带来很大的后患。

(二)引发职业病的工作环境不佳

恶劣的工作环境是引发职业病的直接诱因。劳动者是集体性的、在一个或者几个固定的空间内进行长期的、规律性地付出肢体或脑力劳动的人员。各种不利的工作乃至生活环境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具有着长期的、潜在的、甚至是不可逆的影响。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内的、劳动者直接接触的生产或者相关领域的有害物质不予重视;用人单位对防范各种安全隐患的必要设施不予配置或者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都会诱发相关的职业性不利生理影响,至于相关原因,下文予以分析。此外,还有学者指出,劳动者健康问题应当包括心理健康,职业病防范等应予以考虑。本人认为,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问题的确不容忽视。但是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劳动者生理职业病的防范处于更为基础的地位,且心理职业病的检测与预防具有更为复杂的问题。故本文中仅探讨生理职业病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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