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儒家“德主刑辅”思想从殷商时期产生、春秋时期形成到后来汉武帝时期理论化再到唐朝法典化经历了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其重视道德修养、倡导教化、德行并重在整个历史长河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统治者一味地追求民众顺从统治也造成了民众自我思想的丧失等一系列问题。当今中国应结合“德主刑辅”思想并结合现行的社会条件,在法治国家的建设道路上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道路,并且还要肯定法律的作用、正确地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做到这两点,建设法治国家的形式和实质条件才真正的具备。66601

毕业论文关键词:德主刑辅,依法治国,法制建设,道德

Abstract:Today,the law is a fundamental action of a state with an adequate legal system. It is sure that the law is related directly to our civil life.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the 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different social systems, whose content are sometimes indispensable. The moral mode and the law play a critical role in the ruling of society, and they can make a great interaction when disposing conflicts. According to The 18th Great Meeting of Chinese People, the Confucian thought of “supplementing” will has a important guide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of China legal construction.

Keywords: Supplementing, rule of law, Ming Shen punishment, moral

目 录

1  前言 4

2  儒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之历史嬗变 4

3  德主刑辅思想的价值取向与弊端分析 5

3.1  价值取向 5

3.2  弊端辨析 6

4  当今中国对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选择性吸收 6

4.1  对法治思想的启示 6

4.2  对于我国具备建设法治国家的形式条件的启示 8

4.3  对于我国具备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质条件的启示 8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1  前言

中国儒家传统思想在中国社会中长期占有统治地位,所以“德主刑辅”思想一直是中国自古经典的治国理念从而对中国产生了及其深远而又全面地影响,而我们建设现代社会zhuyi法治国家,既要吸收儒家文化与当今法治精神相符合的最好最重要的部分,又要摒弃儒家文化中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过时的内容。“德主刑辅”思想不但是儒家法律思想中具有典范性和权威性的命题,而且还是中国传统的治国理念,这对中国古代社会有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到了近现代,时代的主旋律已经变成了民主法治,国家奋斗的理想目标也变成了“依法治国”。人们在强调法治作用的同时,却轻视和弱化了道德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在这种环境下,“德主刑辅”就成了不适时宜的腐朽落后的代名词,直至被遗弃。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对法治作用的依赖性越来越重,认为在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就能建立起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看清问题所在,不难发现,要想解决中国社会和法律问题,照搬西方的经验是没有出路的,而是尊重传统,毫无疑问,“德主刑辅”思想中所蕴含的法律智慧对于当今的法制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就“德主刑辅”作为思想这一方面来说,其背后有着许许多多的政治思想、文化观念作为其支撑;在实践这一方面而言,“德主刑辅”经历了一个从观念到理念,从理念到实践的愈来愈越丰富、愈来愈完善的过程。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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