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儒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之历史嬗变

产生于殷商时期的“明德慎罚”是德主刑辅思想的萌芽状态。明德就是提倡道德敬重道德 ,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就是谨慎判罚、不滥罚、不滥杀,慎用刑罚,罚当其罪。

以孔孟为代表的“德主刑辅”思想标志着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总的来说,儒家思想接近自然法思想,“德主刑辅”不能理解为孔子反对法治,是对统治者的暴政和对人民的滥施酷刑而提出来的,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重道德教育,倡导教化为先。儒家的法律思想的实施离都是以道德教育为支撑倡导道德教化,认为道德教化的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在道德上的自觉性,让人民明白知耻律己的道理。

到了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董仲舒修正的儒家思想成为此时及之后历朝的正统法律思想,也就是德主刑辅思想进入到了理论化阶段。这种理论为当时立法司法活动提供了权威性的理论基础,并成为当时及以后两千多年正统法律思想的支柱。从自身做起,重道德修养。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不难看出儒家是十分注重道德修养的,认为好的道德品质不单单是靠家庭、社会的教育,更加重要的是靠个人的道德修养。这是一个自觉地思想斗争,自我约束、克制的过程,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在自己内心不断义正压邪,用是克非、去恶留善,达到自身在道德品行上逐渐完整,不断提高精神和思想的境界 。文献综述

法典化阶段—《唐律疏议》的颁布  唐朝将儒家经典作为指导,在儒家的法律观上制定、颁布了《永徽律疏》把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进行了制度化、法典化、条文化,将法典与儒家思想有机的结合为一体。由此将德刑并重,用法律促进道德的完善体现的淋漓尽致。

3  德主刑辅思想的价值取向与弊端分析

3.1  价值取向

“德主刑辅”思想的价值基础讲的是该原则的总体特征和价值目标,而价值取向强调的是在价值基础的理念下,该思想的核心、重点或情感偏向,其余价值基础是两点论与重点论的关系。本人认为,“德主刑辅”原则的价值取向体现于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轻刑罚、重教育”的价值取向。德主强调的是德治的重要性。树立良好的道德理念、道德风气、道德秩序,确立道德之治,必然要求采取一种具有缓和性、温和的、灵活的治理方式。德治的目的是使人们树立道德信仰,以人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这使统治者在管理社会时,自觉产生反对过度惩治、保护人的发展的思想状态。

第二,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许多学者在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都曾指出:法律(刑罚)往往仅以人们的外在行为为评价对象,近代以后的法律尤其强调这点,其作用方式是由外到内。而道德与之相反,强调人的内心信仰、个人修养,通过改变人的心理状态来影响人的行为。而后者的对社会秩序的培养具有更强的目的性。人们的心理状态得到改变,形成了思维意识中的价值要求,形成了行为的潜在范围,形成了意识中的行为模式,人们行为的稳定性有了思想基础、意识前提,于是,社会关系的意识模式也被最终塑造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第三,关注民众教育,体现民本思想。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一定社会的调整系统,都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两者依旧存在区别。法律强调调整的一般性、整体性。而道德调整更需要重视对每个人的关注。道德培养在不同的境遇、不同的背景下往往有着不同的评价标准、评价结论。更需要从每个个体的自身角度去考虑问题。因而“德主”重视对每个人的培养,对个人的教育。挖掘每个人的内心善良,塑造每个个体的道德观念,也是“德主刑辅”原则的价值取向之一,此点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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