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社区矫正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批试点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社区矫正试点,这也标志着社区矫正正式在我国试点。第二阶段: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到2009年6月,我国已经有27个省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街道的社区矫正率也大幅提高。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社区矫正人员新犯罪率也大幅降低,试点工作在我国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并且也达到了预期的社会效果。第三阶段:2009年10月,“两院两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针对我国正式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做出了相应的部署 。2011年,社区矫正已经正式写入我国刑法体系中。这个时候,意味着我国正式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与此同时,不断地深入探索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也为其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统计,2007年6月底,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5个省(区、市)的123个市(州)、517个县(区、市)、4189个街道(乡镇)展开。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4320人,解除矫正45226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9094人。社区服刑人员累计重新犯罪245人,重新犯罪率为0.21% 。文献综述
2.2 我国社区矫正的范围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也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刑法对此作出了规范,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刑法虽然做出了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但根据立法及实施情形,和其他国家相比,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相关配套制度不足以为社区矫正保驾护航,有待于继续深入实践并探索。
3 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相对滞后
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法律上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予以保驾护航。2003年颁发的《通知》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开始,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是在立法上对社区矫正制度充分肯定。可是,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的联合颁发的《通知》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些简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漏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的《通知》并不是法律,立法层次较低,强制执行性低下。《通知》也只是做出了粗略的一般规定,并没有明确给出社区矫正制度的定义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等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是正式的法律,但是规定的内容简单,也只是对适用范围作了粗略的修改,原则性问题作出基础规定,对于如何适用社区矫正的操作规范等问题没有涉及,实际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而悔罪表现本来就是规范要件,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之前,留给法官判断余地较大。在社区矫正的发源地英国,对于社区矫正制度有着相应的立法予以保障,最新的是2000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社区矫正刑包括社区恢复令、社区服务令、结合矫正令、宵禁令、毒品治疗与检测令、出席中心令、监督令以及行为规划令等 。而我国并不存在单独的一部社区矫正法,在刑事诉讼方面也未做相关的规定。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