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我国当前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问题

第一方面,我国当前网络名誉权的侵权主体主要来自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发布者与侵权内容传播者三方面,是对于这三方源头没有做好合理的规制,从而造成网络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第二方面,网络信息与网络语言具有及时性与随意性的特点,言论自由被放宽,再加上法律规制等各方面制约的不足,导致侵权问题的出现。

第三方面,对于侵权行为实施者难以认定与追究责任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侵害网络名誉权的案件不能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最主要的还是立法上的缺陷。

3 网络名誉权法律规制的比较

3.1 国外网络名誉侵权法律规制

对于域外法中对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规制,英美法系中重点关注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则是主要关注德国和日本。

美国是一个崇尚言论自由的国家。即使是对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但是美国仍是侧重对言论自由方面的保护。在美国,不管是联邦法律还是州法律中都对于网络名誉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美对于言论自由的的保护,主要通过更为先进的技术来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并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行业自治,以此来维护网络名誉权。但是随着网络名誉侵权事件的屡屡发生,奥巴马总统开始在美国推动网络身份证计划,美国的网民在电邮收发、浏览社交网站或网络购物时不必再输入用户名与密码。奥巴马像美国商务部提出了建立“网络身份证”制度的构思。该制度成功施行后,美国公民将拥有网络上独立的身份。 《电信法》是美国主要的互联网法规,其规定美国需要确保如下利益: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与计算机安全。2014年,美国政府为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隐私提出的网络使用者权利保护法案中对保护用户隐私设定了原则性规定。并要求与用户隐私有关的各方在法案的指导下制定在现实生活中能加以适用的实施细则。

相比较于美国,英国政府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并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对网络名誉权进行保护。政府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起了《三R安全网络协议》,进一步的规制了网络服务运营商、用户和网络媒体三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对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信监控法》、《英国通信法》则作为补充性的法律对网络信息进行实时监控,来规制主要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在英国网络名誉权保护体系中,行业自律、行业立法、诽谤之诉和政府监管相互促进、相互配合,构成了英国网络名誉权维护的坚实堡垒。文献综述

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走在了网络名誉权维护立法的前端,是第一个将保护网络名誉权制定成成文法的国家。德国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对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态度,即政府通过设定明文法律对公民的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定,同时也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信息和通信服务法》不但对于言论自由进行了保护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与此同时,德国还辅助以先进的网络监管技术对网络环境的健康运行进行监测,并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立法,这就构成了德国对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模式。日本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也进行了立法的规制,但是不如德国立法严谨,并且日本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规制重在事后救济,所以日本并没有针对该国法律建立起一定的监管体系,使得对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只能进行事后救济,而不能进行事前预防。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日本在自己国内都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网络实名制。比如,在德国人如果需要接入互联网,他们应当向网络运营商提供有效且必要的个人信息。比如,在日本人在购买手机时必须使用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来实名注册卡与手机邮箱,用其购买的手机发送的所有信息则自动生成实名制发送。日本最热门的网站也是用手机邮箱注册的方式,以此间接地采用了实名制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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