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商标专用权共有概述
2.1 商标专用权共有的概念
商标权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亦即商标权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从独占使用权的固有含义来看,商标权权利主体应该是单一的,也就是说,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其所有人只能是一个。可以说,商标法律制度自建立之初,就是以排斥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基本原则而显示其维持正当合法的竞争秩序的生命力的。 纵观各国商标法律,无不以这一基本原则为基石。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正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就建立在注册机关严格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的商标注册审查工作基础上,并由我国国家商标局依职权确立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一直以来,在国内法上谈到商标权指的就是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以外的未注册商标在我国是谈不上有商标权的。
共有本来是物权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多数人所有一物,为多数所有关系。”共有商标权描述的多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的社会现象,它只是借用了物权法的概念,共同表达了权利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复数性特征。 事实上,物权法上的共有与商标权的共有有着根本的区别。
1、两者的客体不一样。物权法的共有是指数人共同拥有对同一物的所有权,其客体是物。从本质上说,物权法上的共有是一种所有权,它是和单独所有权相对独立的一种所有权的存在形式。而商标法中的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它是商标权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共有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而商标不是物,不适用物权法的规范。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具体来说,它是一种“识别性标记权利”。客体的不同导致的是两种权利性质的差异和适用法律的分离。所有权是一种物权,适用物权法的调整,而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适用商标法的调整。当然,从更大的视野出发,两者都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文献综述
2、两者的产生不一样。物权法严格贯彻物权法定原则,严禁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形式。作为所有权的物权形式,共有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1)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在继承开始而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既享有法定的共有权。(2)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如通过买卖合同共同取得物的所有权。(3)基于公法行为取得,如基于国家赔偿而取得的共有财产。(4)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共有,如数人共同占有无主物,数人共同猎杀的野生动物,可成立共有。无论哪一种取得方式,物权法上的共有通常表达的是私法自治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人的意思自由。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国家机关的登记,但这并不能改变意思自治的本质。而共有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由国家机关审核,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由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它刻画着公权力的痕迹,渗透着公法的干预。可以说,物权法中的共有基本上权利人私力的结果,而商标法中的共有却是权利人私力和国家公力的合力结果,两者都是共有商标权产生的不可或却的基础性条件。
3、两者的存续期间不同。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系“永久存续,故为无期物权”。当然,所有权的永久并不是绝对永久的,说所有权是永久的,只是表达出物权存续期间的相对稳定性,只要作为主体的所有权人和作为客体的物永久存在,所有权就可以永久存续。但现实生活中却很难找到永恒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可以消灭的,作为客体的物的消灭,就可以引起所有权的消失。如大米被吃掉后,原存在于大米上的所有权自然就消灭了。但不管怎么说,所有权的存续期间是相对稳定的,法律并没有为之设立一个固定的期限。而共有商标权的存在是有期限的。时间性正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它表达了对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一旦到期,共有商标权就可能会消灭。但商标权的这个10年期间毕竟不是除斥期间,满10年后,它还可以因为权利人的续展而延续。从某个角度说,共有商标权也可以象物权法的共有那样永久存续,前提是共有商标权人及时续展其商标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