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结构的改变,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再次踏上了工作岗位。对于如何处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现行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通过对超龄劳动者的类型化分析,确定无退休金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是已领取退休金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金额未达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而领取退休金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67280
毕业论文关键词: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类型化,劳动关系,权益保护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changes in the structure of the labor market, a growing number of over-age laborers on the job again. For how to deal with disputes between the employers and the over-age laborers,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vary. Through analyzing the over-age laborer typed, sure not enjoy endowment insurance treatment lawfully or already gets endowment insurance gold but researchers have not reached the local minimum wage standard of the sum of the eligibility of subject for labor law relations. Just enjoy endowment insurance treatment or have pensioners with the employers service relation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Keywords:Over-age laborers, Reemployment, Categorization, Labor relationship,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目录
一、引言 4
二、我国退休再就业的立法现状 4
(一)我国退休再就业的国家立法及评价 4
(二)我国退休再就业的地方立法及评价 5
三、超龄劳动者的类型化分析 6
四、对不同类型超龄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8
五、完善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权益保护的建议 9
(一)出台关于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司法解释 10
(二)将强制退休制度逐渐转变为弹性退休制度 10
(三)完善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11
结 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人民生活质量和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断改善,我国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正在不断延长,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随之延长。在这一情形下,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认为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仍然具有劳动能力,需要继续工作得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或者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然而,我国并未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的女工人和年满55周岁的女干部一旦到达这一退休年龄,就将退出劳动力市场 ,以致于其已不能满足超龄劳动者的需求。针对这一情况,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渐进式延迟退休的方案,不过遗憾的是,该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其过渡期也尚不确定。因此,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涌现在各个行业的工作岗位上。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选择再次踏上工作岗位,随之带来的是其与用人单位间不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又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其一,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地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如超龄劳动者是否为劳动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为何种法律属性等等。其二,我国的劳动立法缺乏统一性,地方立法比较混乱,对同一案件的处理可能因地区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状不仅使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很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转型,我国的劳动者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并且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在收入、待遇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明显。因此为了保护不同类型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确认不同类型超龄劳动者的劳动者资格以及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