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之数据和样本透视文献综述

(一)数据分析 首先,本人从中国裁判文件网中检索得到2015年淮安市清浦区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有72起。其次,本人罗列到在这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达到15起,在这15起案件中, 原告均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债务也均证明发生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 对于债务的发生时间无异议。但债权人所持证明债务存在的物证及即借条中仅有夫妻双方 中一方的签名确认的有案件达到12起,而在这其中除了两起案件中夫妻双方因举债方死亡, 所有债务需由非举债方承担以及1起案件非举债方举证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成功免于承 担共同债务之外,剩余9起案件中的债务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在12起借条 只有夫妻双方中一方的签名确认的案件中只有1起非举债人成功举证并免于承担债务。详 细分析如下表:

由上表我们可以得知,若夫妻双方均为举债人毋庸置疑成为共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若举债人为夫妻中一方,非举债方又未举证,法院默认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基本上 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若举债人为夫妻中一方,非举债方进行举证辩解,事实上大多数 情况下法院依旧会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其实非举债人单独承担债务也属于双方共

同承担的一种,只是举债人死亡所以债务转而由非举债人全部承担事实上这对非举债人更 为不利,只在少数情况下非举债方举证全面且具有说服力才免于共同承担债务,保护了自 己的合法利益。

(二)案例比较 接下来,在这15个案例中,我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两例进行对比说明。首先我将选取

这15起案件中唯一判决举债方单独承担责任的这一案例,其次我选取另一起与其案情相似 且非举债方也极力举证自己对举债方的债务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判决结果 却大相径庭的案例。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案例1】被告朱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被告朱某以个人名义在两 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做生意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合计28万元,并出具了相应 的借条。借款后朱某失联,原告认为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应承担共 同还款责任。但陆某抗辩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举证了5组证据。法院认为朱某 向刘某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姻基础较为薄弱,而且陆某有固定的 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从原告提供的借条看陆某并非本案所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陆某对夫 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生活、朱某有赌博恶习且借贷较多的事实进行了举证,用以证明其 对原告主张的债务并不知情,两人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该笔债务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等。对此,出借人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朱某与陆某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从风险防 范的角度而言,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出借人为保障出借资金的安全,应尽到 谨慎的审查义务;若其本意是将款项出借给夫妻双方而非一方,其完全可以也有条件在出 借款项时要求举债方通知非举债的夫妻一方并征得其同意,但刘某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 上述力所能及的防范措施。综上,本案中认定朱某从原告处所借28万元用于与陆某夫妻共 同生活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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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民间借贷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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