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公务员聘任制近况
(一)公务员聘任制的含义
《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岗位和辅助性岗位实施聘任制。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聘任制是比较特别的人事管理制度,属于公务员制度的一类。实施聘任制能推动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
(二)公务员聘用的历史发展文献综述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新公共服务理论、代理人理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相继出现,使得我国公务员聘任制在法律基础上一步步完善。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九章第四十五条:“我国公务员岗位实行委任制,一部分岗位实行聘用制。” 就已经奠定了对机关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的法律基础。
1996年,辽宁省为了调整乡镇企业结构,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 ,增强基层政权巩固和发展当地经济,在当地各乡镇将这种制度有效的实施。
2002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对聘用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聘期,是否可以连续聘用等都已明确说明。但是内容并不详细,没有做明确的区分。
2006生效的《公务员法》中规定了我国这种聘用制度的具体含义和注意方面,还规定了其实施范围、实行方法、法律基础等,让公务员聘任制有了法律依据。
2007年,深圳市人社局公开招聘41名政府雇员的实践,使深圳成为施行这一制度最早的地区。也使深圳成为最早实践这种制度的试点城市。
2010年2月3日,深圳市相关机关发布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把政府工作人员原本的管理模式划分成三个类别,大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将被划入非管理类中,通过这一措施的实施,将打破部分公务员的铁饭碗破解了长久以来困惑政府工作人员的晋升难的问题
2012年,几个重要省份表现出试点这种制度的兴趣。
三、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困境
自从深圳施行公务员聘用后,多个地区加入这一行列,舆论强烈注意着各地的公务员聘用的改革成果。一些质疑,也经常出现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公务员聘任制是我国根据具体的国情,提出的一种创新型的公务员制度,但是无奈改革总是不尽如人意,在这几年的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在这种制度的实施中,部分职位在有些地区是聘用的,在有些单位却是委任的。在《公务员法》中对可聘用岗位进行了说明,这种制度在我国有了具体的法律基础。但是内容不详细,不具体,对于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哪些实行委任制,没有具体的说明,机关单位辅助性职位如员、办公室文员、秘书、司机等职位不需要特别专业的人才,这样的工作大部分人都可以完成,所以对这样的工作是都实行聘任制,还是一部分实行聘任制,一部分实行委任制,一样的工作,一样的工作岗位,办公身份却不一样,难免尴尬,再比如专业性比较强的职位,哪些是专业性比较强的职位呢?目前各方面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可聘任职位不明确,各试点地方聘任制岗位不一致,不统一。这是进行公务员聘任制的第一步,只有打通这一步,其他的路才好走。
(二)聘任程序不完善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我国法律规定机关单位可采用两类方式任命合适的政府工作人员:一个是间接公开进行选拔,另一个是直接挑选合适的人选。对于这两种方式都各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