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没有规定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关于公民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规定了公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是在诉讼法中并没有体现这些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文献综述

我国的环境诉讼日益频繁,仅仅以现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委原告难以支持,在此种情况下,公民的力量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是不可缺少的。赋予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促进公民参与环保的积极性,使公民更大程度的参与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行动中。

第四、我国现行环境诉讼的实现方式单一。当不具有起诉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环境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时,受害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不能接受委托起诉 ,不能作为代表人行使起诉权,这样使我国很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没有无法提起。

三、 域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来看,美国的环境诉讼主体范围包括了“任何人”,这其中包括了公民个人、政府、企业、团体等,尤其是授予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起诉权。与此同时,当代人代表后代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出现过的。而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国外的实践表明环境资源管理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有其存在的意义,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的环境保护局、州政府可以作为原告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方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环境侵权行为的继续并且要求支付民事赔偿。英国可以由公共卫生检察院代表公众进行诉讼,虽然在一些传统国家在坚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代表提起诉讼,但是不少国家已经开始注重环境行政机关的参与。

(二)关于环保公益组织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德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以团体诉讼的方式进行,德国的环境巩义市诉讼主要是以团体诉讼的方式进行的。诉讼主体以自己名义不受限制的独立进行诉讼,对于该团体提起的诉讼判决所产生的既判力适用于该团体所有的成员,但是德国的团体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环境公益诉讼而不是群体诉讼,在性质上属于诉讼信托。这种公益性质的环保组织只能以原告的身份参加团体诉讼,不能充当被告。它的优势在于在司法救济,收集证据,资金问题等方面的困难可以得到高效的处理。而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保组织起诉资格的规定首先要明确一点,美国采用的是公民诉讼制度,环保组织的诉讼资格是因其成员的资格而享有,代表其成员提起诉讼的,其起诉资格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其成员具有诉讼资格,这是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基础。其次,是基于公益而提起的诉讼,而不是因其成员受到实际损害而产生的私益,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能违背该组织自身的宗旨,再次,诉讼的全程应当由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需要个人参与,在此基础上,环保组织即可以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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