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宏观方面,法律文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和人类统治的价值是国家社会运行的基本价值。其次,法律文化是法律实践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形式。它标志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秩序。在研究法律文化的过程中,系统的研究方法必须要符合宏观全面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与法律文化的主观性向统一适用。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各少数民族在经历长期的法律演变中形成的。主要包括惩戒、信仰、和一些禁忌。一个独特的民族的形成,首先需要其独特的文化构成。就算是很多习俗文化相近的民族,在一些细微的传统文化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三、云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特点
法律文化从结构上可以分为,内在核心价值和外在程序形式俩部分。内在核心价值可称为“法统”法统具有以下特征:在纵向历史的比较上,法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横向社会的比较上,法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将该民族的法律文化放置于国家层面它是相对独立的,但对于人类的基本价值追求却也普遍一致。比如在少数民族当中,回民的法律文化特点与其他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有着其独特的一面。具体来说,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民族性
云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制)全文化,是该少数民族特定的语言文字、思维方式、社会心理、价值取向、思想意识、行为观念的体现。对特定社会纠纷的解决,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如在四川大小凉山和云南中甸彝族地区的家支制度、德古纠纷调解制度以及彝族地区在社会秩序的规范上就有自己一套独特的小同于其他民族法律话语系统和概念范畴,如“德古”、“蒙格”等。这些制度设计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事实上,各少数民族在民族习惯法的实施运行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丰富多采的民族法律文化,都深深烙上了本民族的烙印。
(二)区域性
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说:“法律,在英国上议院的说辞,密码装在众议院议长有不同的看法,不过是地方性的知识;地方性是指不同的阶级在处理不同的问题时需要考量所在区域的地域因素。格尔茨强调“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各民族聚居在特定的地理区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都是一样的,所以在民族法律文化中是地域性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特色的地域性特征包括两种情况。
(三)多元格局性
首先,少数民族不同的法律渊源。各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各自较为独特的文化范畴,孕育出不同的社会规范,其表现形式有习惯、习惯法、禁忌、图腾崇拜、宗教信仰、村民规约等。
其次,二元并存的格局。包括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各少数民族与我国主流的法律文化的长期共存和相互影响。上文提到过,各少数民族在其所生活的地区有自己的风俗习惯、禁忌等。与此同时,各少数民族也要接受国家法的规制和调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演变过程中,就形成了我们今天所说的“小传统”和“大传统”二元并存的格局。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成分最多的省份,共有傣、佤、彝、白、哈尼、傈僳等25个世居少数民族,其中15个为独有民族。因此,云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更鲜明的。
(四)与其他少数民族的对比
就拿蒙古族来说,蒙古在法律文化相对于其他少数民族来说是发展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早在蒙古国时期就有颁布了《大扎撒》的重要法典。为成吉思汗时所有成文律令结集纂订而成。“札撒”在蒙古的文化中即是指“法令”。但是不幸的是《大札撒》这一法律瑰宝并未得到保存。今天所见到的是由后人集成的,包括法令、圣谕、祖训、格言,分三十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六条和四十条,分为公法、刑法、私法等,均反映了习惯法的内容。主要是维护汗国的统治,体现当时统治者的权力。随机在后期颁布了多部法典如《通制条格》、《元典章》就是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