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湾地区

首先,台湾夫妻身份要合法要达到以下几个要求:一是法定婚姻较大陆较早。台湾民法典规定:“台湾法定结婚年龄是男性年龄18岁,女性16岁。”另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未成年可以结婚;二是台湾的婚姻公开化,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来证明,按照户籍的法律对婚姻登记,推定已经结婚; 三是对监护关系特别要求,监护人与受监护人如若在监护关系还保留,禁止结婚,如若受监护人父母同意则解除限制; 四是法律限制不可结婚的情形。

其次,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双方表达真实意思的必须。 台湾规定的成年年龄是二十岁,但婚龄均小于成年年龄,所以未成年结婚的问题就会出现。因此,《台湾民法典》中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有行为能力”。

最后,夫妻在协议上表示真实自愿的意思。但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可成立婚姻关系,即使法律上对之结婚后取得行为能力,但是他们的个人思想和对婚姻的理解程度都不及成年人,因此台湾地区对未成年提出离婚的情况,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同意才行。 

(三)本文看法

虽然大陆和台湾地区在协议离婚的成立条件上许多不同,但是经过比较我认为大陆比台湾在协议成立条件上更加完善化,台湾地区应当学习大陆的一些规定并且在两岸都应当在结婚后设定一个结婚必经期限。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在结婚年龄上,由于台湾出现了未成年离婚的情形,因此台湾地区未成年提出离婚,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予以。离婚是和个人极其关联的权利,如果交由代理人作为决定难免有些封建婚姻的带入感。显然现代社会晚婚的趋势不断凸显,所以我认为台湾应当学习大陆的结婚年龄规定,对成年年龄和结婚年龄的岁数认定上再进行一个考虑,最好婚龄能大于成年年龄,同时也不需要在规定未成年离婚需要法定代理人的相关问题。

第二,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上,在台湾,满20岁是法律规定的已成年,但是又存在男满18岁、女满16岁就可以结婚的规定,因此在台湾未成年人如若出现了结婚就认定其具有行为能力,但是既然有了行为能力,离婚时却要得到其代理人的予以,所得不得不说这一点台湾法律本身就是互相矛盾的。因此建议台湾在这个方面引用大陆的对行为能力的规定,从而免去成年年龄、结婚年龄、行为能力认定这三者之间的摩擦。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第三,我国在协议离婚上对双方的意愿自由有足够的尊从,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认可,但是也有存在自由过度而导致离婚频率不断增加的问题。因此我提出对协议离婚的申请有一定期限的限制。 由于在结婚初期,夫妻刚开始生活处于新婚中的磨合期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和争吵,但是往往小争吵会引起动辄就离婚,有损婚姻的严肃性而且对他们的家庭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作出一定期限有利于他们有一定的缓冲时间,增强各自对家庭的责任感,最后也有可能矛盾得到缓解从而不愿意离婚。因此,笔者认为对结婚年限有一定的设定是很有必要的。对于结婚年限的设定,各国均有不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认为应当规定夫妻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协议离婚,该期间时限尚可,符合事物的一般发展规律,但是对协议离婚时年限的设置并非限制了选择离婚方式的自由,如若在限制期内双方确实无法继续生活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关系。如此一来,我认为可以有助于夫妻双方度过在刚刚结婚时磨合期,培养他们的家庭责任感做到不轻率离婚,培养双方的社会和家庭责任感,对他们的家庭,对他们的双方都能做到一个双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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