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管非法取证的行为分析

(一)城管非法取证遭诉的现实案例

案件回顾:2003年,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以原告个体经商者陈某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扣押了陈某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但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并未出示任何执法身份证明,也未在现场开具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交由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确认,而是在事后补办了缺乏行政相对人签字的扣押清单。陈某认为城市管理局的这一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上诉 。本案最终是以城市管理局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法而败诉告终。法院撤销了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对原告陈某作出的暂扣物品决定。

本案为2003年审结案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其后进行了修正,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也有所修改,但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 在其后进行了修正,即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条文具体内容与当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未有不同。

(二)城管“补证”存在的原因

在上述案情的介绍中,我们会发现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则将被判决撤销。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正是因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被判定证据不足败诉。但事实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城市管理局的确提供了事后补办的扣押清单作为证据,但这份扣押清单在最后的审理过程中未能作为证据出现,而是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被依法排除。既为非法证据,作为我国执法机关的城市管理局又为何会制作出这样一份扣押清单,甚至将其作为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呢?下面我将对城管所开具的这份事后扣押清单即“补证”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探索导致城管“补证”为非法证据的原因及完善城管执法行为的对策。文献综述

首先,从执法者本身出发,执法者专业素质的缺乏很容易造成执法错误的发生,这是“补证”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我国城管队伍主要是有三类人员组成,首先是通过统一考试,取得执法资格的正式编制人员,专业素质较高;第二类是未经过考试,但是与其签订雇佣合同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城管执法的合同制人员;最后一类就是“临时工”,这部分人员普遍学历较低,且未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城管队伍内部人员的良莠不齐,在编城管的官本位思想,“临时工”的肆意执法,使得非法取证现象更易在现实执法中发生。城管在事后补办一张“三无”(无签名,无证明性,无真实性)的扣押清单作为执法凭证变成了“惯例”。 

其次,从行政相对人的配合来看,部分行政相对人缺乏法律意识,存在阻碍执法的情况。众所周知城管执法的行政相对人主要是街头无证商贩,这些商贩流动性强,且在面对行政处罚时多存在抗拒情绪,不配合执法。经常会出现暴力阻碍执法,趁机逃脱处罚的现象。城管在进行处罚的时候要时刻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动向,防止其伺机逃脱或者暴力抗法,这使得城管现场清点扣押物品,开具清单存在难度。这时候部分执法者为了执法便利,往往就选择了“补证”的方式,对在现场未作出的扣押清单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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