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立法

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起步的比较晚,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与国外比较缺乏,与之联系最为紧密的是2010年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2015年12月公布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实施细则》则进一步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从其的重要功能来讲,其主要是就《管理办法》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建议。但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涵盖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

2015年12月28日,央行公布《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秩序,其中规定了支付实名制、用户等级制和银行支付机构先行赔付制,这三个制度主要针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恶意盗刷现象,从此之后这类案例便有章可循。此次立法对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尽管如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安全保护等方面仍存在着其它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文献综述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司法实践

笔者利用“北大法宝数据库”子数据库“司法案例库”,在名称一栏中输入“支付宝”,出现案例与裁判文书共47份、案例报道10篇;输入“余额宝”,出现案例与裁判文书共126份,案例报道1篇;输入“财付通”,出现案例与裁判文书4份。经过筛选和排除,获取有关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案件的案例与裁判文书以及案例报道共48份。根据案由分类,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服务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第二类为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类为侵害财产罪。

第一二类案件中,通常被告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原告因账户被无故冻结、被盗刷、被告不当得利等原因委托代理人主张赔偿,通常原告诉称第三方支付机构未能尽到公共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局限于《支付宝网点支付合作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线上支付服务协议》、《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支付宝信用卡快捷支付合作协议》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行制定的协议。原告主张的赔偿则因为事先签订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的合同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第三类案件均被认定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作案手段均为窃用支付宝账户的侵财型犯罪形式。通常集中于以下两种形式:窃用被害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和窃用被害人已经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信息。法院根据情节的轻重涉案金额的大小等情节处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在西安手机支付宝盗窃案 中,原审被告人李观钦非法获取他人手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综上所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以下问题:首先,在服务合同案件中,法院的审判依据局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的合同,对于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第三方支付中的合同问题,特别是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更需要改善;其次,在不当得利案例中,通常会涉及到备付金及其利息的问题,此类案件通常以撤诉告终,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此类案件的专门规定微乎其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通常采取和解的方式。再次,对于侵财型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其本质是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而现实实践中只关注对于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而忽视了从源头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因此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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