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此观点与立法与司法解释相一致,已成为司法实务界的主流学说。 信用卡作为现今常用的一类支付工具,行为人通过盗窃的手段占有他人信用卡,从某种程度上就等于间接占有了他人财产,但无法直接占有他人财物,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就可以实现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盗窃后的冒用行为只是盗窃行为的继续”,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并不等于其占有了公私财物,而行为人想要直接占有财物,就必须有一个属于诈骗性质的冒用过程,这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相一致。而相较于盗窃,诈骗则更强调受害人陷入错误的主观认识,从而“自愿”的交付财物的受骗过程。由此可见,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本质上与诈骗的性质更为符合,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较为稳妥。

上一篇:论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
下一篇: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浅议外观设计与另两种专...

金融诈骗罪之非法占洧目的”研究【2797字】

试论不安抗辩权茬供用电...

论纳税人权利之宪政基础【18700字】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8559字】

论中國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25692字】

计算机软件保护之专利模式探讨【6648字】

张洁小说《无字》中的女性意识

ASP.net+sqlserver企业设备管理系统设计与开发

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运动疗...

互联网教育”变革路径研究进展【7972字】

新課改下小學语文洧效阅...

安康汉江网讯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网络语言“XX体”研究

LiMn1-xFexPO4正极材料合成及充放电性能研究

麦秸秆还田和沼液灌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