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权被滥用,在现实生活中最为普遍的现象就是被授权者超越依约定授权范围而进行补记,如授权持票人对票据的金额补记为200万元,但持票人却补计为400万元;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完全背离授权者得意愿行使补记权,如将授权的空白收款人A补记成B。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不作为。例如,授权人授权将其票据背书转让,但补记权人把此票据进行了质押行为。这种不作为的方式也就是授权应记载的内容而不记载,从而构成了补充权的滥用。
在补充权被滥用的情况下,补记完成后的空白票据产生的效力问题,我国《票据法》对此未做相关规定,其他国家立法做了确切的规定。借鉴这些立法来看,其效力针对善意持票人、恶意持票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滥用补充权有以下几种具体体现:
1。可以对抗滥用补充权人
持票人没有按照约定授权而滥用补充权的,在此情况下的补记完全的空白票据,出票人是可以对补充权人行使抗辩权的,但需负担举证责任。只有票据关系的相对人之间才适用于补记权被恶意滥用所进行的抗辩。
2。可以对抗持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票据者
如果取得票据者在接受票据时已经知到补充权被滥用或者因重大过失而忽视了补充权被滥用的存在,取得票据者可依滥用补充权为由对其进行抗辩。就算法律为了增进票据的流通,也要对那些明知有明显的抗辩事由存在仍不削于此而取得票据的人进行打击,只保护持有善意的持票人。
3。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善意取得票据的人在主观上是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的,根据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善意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善意持票人亦可依背书或交付方式转让该项票据所具有的权利,也可以直接通过对票据关系人行使票据提示的权利,进而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例如大陆法系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规则都进行了规定。英国的票据立法中也规定了“在补齐后已流通转让给正当持票人,则就该人而言,在任何方面均应有效。”[ 余振龙,姚念兹。国外票据法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119]世界各国票据立法中极大多数国家对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予以法律上的保护。善意持票人理所当然合法占有票据,若以票据遗失或被盗为由,丧失票据者对票据受让人进行抗辩是不能成立的。丧失票据的真正权利人只能通过票据外的其他途径来弥补其损失。
四、空白票据在丧失后的法律效力及其权利救济
(一)空白票据在丧失后的法律效力解析
未经完全补记的空白票据被他人拾得或盗窃,拾得人或盗窃人行使补充权,并向付款人请求提示付款权利,此时根据不同主体角度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对于拾得人或恶意盗窃者的法律效力来说,拾得人或恶意的盗窃者擅自进行的补充并没有达到与出票人的授权意思相一致,就算在拾得或因盗窃所得的票据上行使了补记权,也不能享有持票人的正当地位,提示付款行为是无效的。交付作为空白票据付款请求权成立的重要要件之一,而拾得人或恶意的盗窃者不具备交付这一重要要件,因此,其不享有付款请求权;其次,就善意第三人的空白法律效力来看,如果补充权人遗失或被盗窃空白票据之前还没行使补充权,善意第三人并没有行使补充权,而是由他人行使之后转让得到的,那么善意第三人主张票据权利是被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第三人得到的补记完全后的票据已经属于普通完全的票据,并没有参与恶意行使补充权,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及无因性,善意第三人即可正当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最后,对于恶意的持票人的法律效力来看,若持票人知悉此票据系为他人拾得或盗窃所得或本应知悉却因重大过失而未发现从而接受该票据,并向票据债权人主张付款请求权,此种情况视为恶意持票人,恶意持票人因欠缺正当受领债权的条件为由而不能善意的具有票据权利。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