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事故罪立法的缺陷
(一)、医疗事故罪的量刑缺陷
医疗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属于责任事故,但是二者在量刑的标准上却有着天壤之别,医疗事故罪的最高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可是其他的事故罪责任最的最高定刑则为十五年,从法律的量刑方面来看,是医疗事故罪的定刑较轻还是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刑过重?笔者认为,是医疗事故罪的量刑较轻,不将其特殊化,保证和其他责任事故罪采用同样的标准,具体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商业化的救济行为
商业化的救济行为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是很熟悉的,在我国,不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医院是不会对其进行救济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更像是一个商业化的服务公司。和其他的职业相比,医生和医疗机构也是签署了相关的劳务合同,他们救死扶伤的工作就是其应该履行的劳务合同。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主体相比,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属于过失犯罪,但是量刑上却是有着巨大的区别。
2、医疗技术的发展
现代的医疗技术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在医务人员的眼里,他们往往会去相信“死”的医疗器械,而不愿意去信赖自己的知识和技术,这就极其容易导致在医疗护理的过程中,医务人员粗心大意而发生不该发生的医疗事故。往往因为这种原因而发生的医疗事故,患者或患者的家属则会把责任全部归咎于医务人员身上,这种情况的发生对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是极其不利的。医务人员的天职是治病救人,但这同样也是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发生了医疗事故,医务人员本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不是其推脱责任的借口,也不是减缓量刑的原因,所以说从量刑上来说,应采用和其他行业一样的标准。
3、量刑幅度小
医疗事故罪最高量刑为三年,那么对于种类日益增多的医疗事故来说,只有三年的量刑区间可以量刑,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只有三年的量刑区间必定会导致案件种类划分的不够细致,甚至会出现危害结果相差较大,但是量刑却大体一样的案件。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二)、医疗事故罪刑罚种类单一
这里所指的刑罚是指医疗事故罪的定罪,医疗事故罪中法定刑较为单一,而医疗事故的种类多样化,这必定会导致刑罚的单一性,刑罚的单一性同样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具体的问题有以下两点:
首先,刑罚的单一性必定会使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的比较困难,因为可供审理案件人员选择的范围比较小,那么就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对医疗事故罪的定罪量刑进行分析。
其次,刑罚种类的单一会造成危害结果相差较大的案件,不能以合理的量刑去裁判。这对于受害人的家属是很难接受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刑罚对于受害人的家属意味着公平公正,倘若因为刑罚种类的单一,不能够有效的对案件进行分类、不能对案件进行精准的定罪,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最后,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总共有四种,分别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从医疗事故的划分来看,只有四种划分,大体上也可以说有四种量刑的标准,可是对于医疗事故众多的案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三、域外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概况与启示
(一)大陆法系国家
1、日本[ 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M]。法律出版社,1998:67。]
在医疗事故的案件中,中国开始的时候只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是在医疗事故中加入了刑事责任以后,大多数的医疗事故都以刑事责任为主。而日本处理医疗事故这类问题的时候,主要利用民事责任来处理这类问题,虽然日本法律主要利用民事责任来处理此类问题,但是从刑事上处理医疗事故时,它的量刑区间也是比中国法律要大的多。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问题上,日本法律也是将医疗事故罪划分到过失犯罪当中的。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