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5)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表10.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表
高层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m)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室外 室内
普通住宅 ≤50 15 10 10 5
>50 15 20 10 5
1、高级住宅
2、医院 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5、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50 20 20 10 5
>50 20 30 15 5
续表10.2
1、高级旅馆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4、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5、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8、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50 30 30 15 5
>50 30 40 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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