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法律与文学“的渊源可追溯到怀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论文网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文学作品(包括诗。戏剧。小说。散文。童话。新闻报道等)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学与解释学。语言学。修辞学等的交叉研究,这主要是将文学批评与解释学适用于法律领域;法律。文学与正义。伦理。惩诫。压迫等的关系,这侧重于对法律。文学的背景分析;法律对民间文学等作品的保护和管制等。因之,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如下观点:法律与文学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
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文学中的法律“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其倡导者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有人说,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威斯伯格(R。H。Weisberg)也说,关于法律的小说……特别是‘法律程序小说’,是通往人类理解的道路。“威斯伯格尤其善于通过加缪。卡夫卡。陀斯妥夫斯基等人的现代小说来分析法律,他的语词的失败(1984)是运用文学名著方法的范本,在他看来,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也向我们提供了政府专制的重要教训。他还提出了诗伦理学“(poethics)概念,他说,文学是我们以一种伦理的方式了解法律的一种活生生的。可以接受的媒介“,借助文学来理解法律向人们提供了一种法律的诗学方法和阅读的诗伦理学“,诗伦理学,在其关注法律交流,关注那些被视为‘他者’的人群方面,试图重新激活法律的伦理要素。“魏斯特(R。West)也曾经利用卡夫卡的作品来批评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她借卡夫卡的审判指出,卡夫卡描绘了现代社会中权威与服从之间的矛盾冲突。个体的异化等伦理问题,这些是远远不能用纯粹科学分析来说明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者在这一点上无疑太过乐观“,太过理性了。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