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传入。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方法与观察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将法学泛经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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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
JournalofLaw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1]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2]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在资本论中,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1958年,芝大法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_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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