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语 23
一、引言
(一)基本背景
自195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达到规定年龄就“强制退休的制度,即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长期以来,这个规定并未改变。但随着时间推移,我国国情发生了新的变化,已经产生与此不相适应的矛盾。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统计,我国 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 13.26%。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并且我国也正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给付压力:2000 年我国养老金“空账”还仅为 360 多亿元,到了 2005 年底,“空账”就已达到 8 000 亿元。到2014年,我国养老金的资金缺口已经超过20亿,而且还在呈现着稳步上升的趋势。再加上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提高,人均受教育年限延长,起始就业年龄的增长,人口结构变化等现实因素的影响,使延迟退休已成为国家关注的热点话题。2013 年 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高校一直没有施行普遍意义上的延迟退休政策。但是根据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的高校一直有形式上类似于“延迟退休”的传统和个例,主要体现在延聘和返聘上。延聘是一种本质意义上真正的延迟退休,而返聘是形式上类似于延迟退休的,平衡高校自身发展的政策。这两种形式的延迟退休政策主要是依据工作需要,面向高级职务的教师提出来的。这个政策既有宏观上的考量,又有微观上的考虑。满足条件的高校教师可以依据自身的身体状况,自愿申请要不要延迟退休,这一过程需要和相关单位办理自愿申请的手续。《杭州师范大学规章制度选编》提到: 根据1986年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为了发挥已离退休教师的专长,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将其返聘。原具有博士导师资格的教师,在离退休后返聘时,可以保留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导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报酬。 一般条件下,高级职务教师返聘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杭州师范大学(前身是杭州师范学院)的《退休工作暂行规定》之补充规定第一条提到: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工作需要,可到60周岁退休。(高级专家指系正副教授) 因为我国高校隶属于事业单位,相关规定也可以在《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找到相关依据。
(二)研究意义From~优E尔L论E文W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从上述整个大的社会背景来看,为了缓解国家养老金给付压力,延迟退休会改变原有的退休制度,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和潮流。似乎在制度层面上,几乎覆盖社会的劳动者。无论是当下提出的柔性退休方式还是渐进式的退休方式,都只在考虑究竟延迟什么样的年龄限度下,才可以使改革达到正规。年龄因素是改革者最先看重的因素。但是,很多学者也提出,延迟退休政策不能一刀切,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纵观近些年的研究,几乎都是立足于宏观角度来看待这中社会现象。很少有学者考虑群体的特殊性以及该群体对这项政策的意愿,做出研究。笔者选择研究高校教师作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原因现行养老制度是双轨制,没有统一。高校教师属于体制内代表性的群体之一,相较于企业,它在改革中受到的阻力很少,便于研究。其次,高校教师也是脑力劳动的代表,相较于体力劳动者,他们自由选择的空间较大,便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