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信用担保的法律关系最早出现和确定在古罗马法中。20世纪欧美等国家已通过运用信用担保为中介的手段,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达到政府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由于信用担保缺少独立完整的论文网法律规范来调整和保护,导致了相关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以及运作规则等方面界定的模糊。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相比较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法律建设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法律规范
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运作和发展应该有相对独立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但是没有专门的立法调整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的关系。现行中小企业主管机构对于职能和职责的定位不明确。尽管部分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实施,可是缺乏专门法律的调整规范,也没有设立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从而阻碍了信用担保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法律解释不足
全国人大制定的担保法使担保业务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随着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缺陷日益明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产生以1999年6月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但2000年颁布担保法司法解释时,全国担保机构数量并未有较大规模发展。尽管担保法对保险担保方式等具体方面的规范都有涉及,但由于担保机构时刻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相关法律解释跟不上,使得担保法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立法层次低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范主要依靠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调整。可是相关规定过于分散。零乱。且不成体系。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整。立法层次低,实现效力有限,缺乏对担保行业整体和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规范,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对于担保行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起到阻碍作用。
(四)法律滞后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制定方面的严重滞后造成中小企业担保融资困难。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护,使得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举步维艰。其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规模相对较偏窄,难以满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的需求;由于法律制定和实施上的滞后,导致担保业务风险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严重阻碍着担保行业的良哇发展。
二。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借鉴
美国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确立了小企业管理局作为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机构,针对美国小企业为担保的对象主要。日本则包括了信用保证法信用保险两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两部法律加以调整规范。
美日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政府成立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融资的成功率;通过建立资金补偿机制,提供资金补偿以确保信用保险机构的持续健康运转;建立分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法律制度,通过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来分散银行的风险,从而提高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体系的法律完善
(一)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担保法由于种种方面的限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方面缺乏规范和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为一种担保行为,仍然应该受到担保法的调整和规范。所以对当前的担保法做相对明确的修改和完善,充实内容,明确法律地位和运行规则,是刻不容缓的。通过法律明确区分中小企业责任承担的方式,积极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做担保,才可以达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目的。
(二)立法设置相关中小企业融资机构
近几年来,中小融资机构由于整合而数量锐减。从实际情况来看,应尽早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金融市场,加强民间中小金融机构的培育,大力发展中小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使中小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和渠道。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使其既承担执行国家政策和相应的管理职能,又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还可以与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上展开竞争,促进资金使用率。
(三)构建法律政策体系
可以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法和中小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制定和实施,规范明确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为。借鉴美日的法律制度,可以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并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对信用担保机构组织和信用担保行为的专业立法,有效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范围。退出机制。担保业务范围。政策补偿等一系列担保行为的实施。借鉴日本信用保证制度的经验,通过保险机制缓释担保机构的风险,保障担保机构健康。稳定的运转。
浅析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