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学生失业保险应谨慎推进
孙红玉在她2006年社会保障方向的说是论文《失业保险对就业的作用分析》中提出:“失业保险对就业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论证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同时又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消极影响。”同时“随着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升,失业保险基金面临着巨大支付压力,部分省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严重。很多省市为了缓解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把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作为工作重点,强化基金征缴,采取各种方式拓宽筹资渠道,以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尽管扩面能够在短期内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积累,但是如果劳动者在缴费超过一定期限后失业,失业保险基金同样面临支付问题。因此,盲目扩面是非理性的。”
(3)其他观点
第一种,反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部分研究者认为国外很少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从政策效应来看,它的作用不大。比如李妮莉在其社会保障2005硕士论文《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的制度选择》中提出,“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既促进经济效率又促进人的自我保障目的,以促进就业、引导就业为主导原则,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同时,重点在于大力发展与完善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介绍等工程,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与积极就业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失业保障制度体系。”王芳在《刍议大学生失业问题及其治理》中指出“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初次就业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所面临。而这些国家很少有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角度去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而更多的是从提升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加强职业匹配服务、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激励创业等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
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态度并不热情,即使在金融危机时期也不例外,英国推行国家实习计划,德国优先照顾本国毕业生就业,美国、法国奖励企业补贴学生,日本定期发布用人计划力促雇用信息公开化,巴西努力打造促进青年就业网,法国提早准备重视实践,俄国企业进校园挑优秀人才,加拿大加强企校合作。这些国家都做出了大学生失业保险之外的选择。
(四)相关概念界定
本文讨论的大学生就业,其中大学生指的是在毕业时期选择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的大学生。大学生失业指的是在择业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服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情况。由于大学生普遍不满足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即“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所以本文中提到的失业保险是以现行的失业保险为基础,假设通过政策的调整能将大学生作为失业保险覆盖的人群的失业保险。
(五)研究的思路
本文从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基础,以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和相关政策为依托,旨在研究我国当下的失业保险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的问题。失业保险原则上是对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现在大学生虽然存在失业的现象,也需要生活上的保障,却无法被失业保障制度覆盖。这明显不利于保障大学生的生活。通过比较国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如何完善对大学生就业有积极作用的失业保险做初步的探索。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除了能够解决大学生在择业期间的生活问题,也能促进大学生的就业。通过对大学生的调查,将大学生包括到失业保险的缴费人群中去是完全可行的。除此之外学校和政府也可以分摊失业保险的缴费。这对于减轻失业大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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