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在过去的计划经济基础上,市场成分依旧保留有计划经济的不完全因素,市场竞争机制也有漏洞,其中最具争议性的现象当属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更多的体现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当中。一方面,国家在某些自然资源或者尖端技术领域给自己赋予了合法垄断权,比如石油资源长期被国家独占经营;另一方面,市场中某些经营者却滥用国有成分优势或者行政手段获得一部分垄断权,严重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针对行政垄断,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部分反垄断法律规范,但很显然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机制和规范体系,市场这个无形之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此,本文拟在有机结合市场和政策两个主要宏观因素的前提下,从市场主体、行政主体和市场机制三个方面,协调性的给出实质性建议。44971
[关键词] 行政垄断;反垄断;市场经济
针对行政垄断,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安排主要由反竞争法以及包含在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配套法条组成,其中作为主力的反竞争法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是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即我国有浓厚的官商同盟传统以及先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为了经济稳定的运转向前,一时还很难扭转某些不合理的尴尬局面。比起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体制论文网,我国尚需时日完善。本文第一部分为行政垄断概述,第二部分探讨行政垄断存在的合理性以及进一步分析其对市场经济的重大影响。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现有市场状况和实际政策给出实质性建议,最后一部分作结论。
一、行政垄断概述
(一)行政垄断其实早就存在,在古代存在官商控制盐铁的传统,到了后来中国开放吸收其他先进思想后才明白市场成分多元化的重要性。行政垄断在中国是一个特有的学术概念,在标准的经济法书籍中,应作’政府垄断’或者’政府授权垄断’。现实生活中,合法行政垄断的主要现象主要有:第一,政企同盟下特殊产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第二,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类公司经过发展和市场选择后,最后总会发展为行业协会或者集团控股企业;第三,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留下来的少部分国务院部委设立的具有特定经营范围的国有企业;第四,地方政府利用红头文件等合法形式许可地方企业经营特色经济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并且限制外地产品进入;第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法行为。除此以外,要概括认定一个政府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决定性条件是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国家意志以及国民利益需求。但是很明显这种约束机制因为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原则性从而很不完善。
(二)行政垄断的本质
1.具体行政行为垄断
在一个健全的市场,行政主体只能实施法律赋予其合法的行政管理权,其应当保持经济利益上的绝对中立。但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往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收受企业利益给予后者一定的政治庇护甚至通过各种形式直接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允许相关企业实施违反反竞争法的行为。一方面,政府允许相关企业享有特权违反了反竞争法;另一方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职权非法授权改变了自身的法律身份,不符合行政法的立法宗旨以及机构设立的目的,属于行政违法。因此具体的行政行为垄断属于双重违法 。
2.抽象行政行为垄断
同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本质一样,政府主体通过制定各种行政文件允许企业行为抵触反竞争法,根据法律效力位阶规则,下位法的制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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