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集自治管理,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经营管理于一身,实际上变成了一个职能繁多,功能混杂的全能型组织”【4】。由于我国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上级做决定,然后下达给下级去执行办理,上级对下级控制,下级对上级负责,是一种层层负责的集权式结构。在这种行政模式下,居委会作为最基层的组织机构,不仅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且还承担着上级的种种任务,命令与要求,承担着繁重的担子,这样的居委会就会像无头的苍蝇一样到处乱撞,而把握不了本质的方向,最终导致拖拉社区建设的速度与效率!另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并非是通过社区居民直接选举而来的,多是上级组织直接调选任命过来或是一些街道办事处退休离职老干部,一方面,这些工作人员并非是本社区的社会成员,对本社区的业务发展情况,居民的生活特点,本社区的文化特色等,并不能融会贯通的进行良性把握;另一方面,这些工作人员是直接派生于街道办事处的,自然也就将街道办事处的利益要求等放在首位,而不能从根本上为社区居民所服务,不能第一反映本社区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就会出现一些社区居民与居委会工作人员间的矛盾,服务不到位,管理不健全等问题,从而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社区居民与居委会有隔阂和距离感,而不是有事找居委会等。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行政机构,虽然在城市改革和社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但由于其对自身定位不当,对于自身的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没有明确的定位,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最终导致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就其根本原因则在于,政府在社区建设中角色定位不当,以老大自居的帽子仍然没有摘除,行政性色彩依然浓厚,从而使社区居委会的主体地位不明显,不能有效的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因此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在逐渐趋于完善,而之前的社区治理模式街居制也面临着职能超载、职权有限和角色尴尬的难题,街居制改革的必要性日益凸现。由前两种社区治理模式“单位制”,“街区制”的弊端和问题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管理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的主体地位不突出,自治组织责权不一致
由于社区居委会实质上充当的是街道办事处的“腿”,而不是社区的“头”,自治性不突出,对街道办事处的依附性较强。并不能有效的参与到社区管理中来。另外由于居委会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又是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承担的上级机构下达的繁重任务,从而出现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从而导致社区自治组织权责不一,居委会责任严重超标的现象。
2.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由于随着社区体制的转变,原来“单位制”逐渐瓦解,对单位的依附性较强的单位人逐渐向独立的社区人进行转化,同时,社区的组成人员也不再是原来的同事关系,一批大量的社会外来人员也开始入住社区,这样整个社区便成了一个由各个层次,各个职业的人员而组成的新型社区网状关系。这一现象虽然丰富了社区的组成要素,扩大了社区的规模,但同时由于大家来自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来自不同的地方,社区居民之间的陌生感逐渐增强,社区居民之间联络较少,也可以说,除非在紧要关头,大家各自无不往来,将社区变成了一种陌生的“小世界”;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集自治管理,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经营管理于一身,实际上变成了一个职能繁多,功能混杂的全能型组织” [5]。然而,由于我国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致使居委会仍然带有一定的“行政性”,同社区居民的联系也不密切。又加上由于工作琐碎,任务繁重,没有精力组织一些加强居民积极参与的各类活动,从而导致整个社区的凝聚力较弱,社区居民也逐渐养成了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