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政府立法开启治理进程
此后,分别于1955年、1963年、1967年,相继出台《空气污染防治法》、《1963清洁空气法》《空气质量控制法》
其中1959年设立公共健康厅,并给予相应权利,明确空气质量以及机动车尾气标准,从而维护当时被雾霾毒害的大量农植物以及人体健康。
1966年,较之联邦政府,早两年地订立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1970年4月22日,在美国大陆之上,美国居民展开了人数总和高达2000万人的浩大游行,强烈要求将环保问题放到重要位置。最终,受胁于人民大众的高深呼吁,立法机构才深刻意识到需将环保法案提上议程。而这一天,是作为“地球日”以示纪念。
七十年代起,由天然气逐步替代污染较多的燃油及煤炭。
(三) 长期治理,终见成效
蓝天白云终于在历经多达十余年后渐渐出现在洛杉矶上空。据统计,在1977至1989年间,洛杉矶一级污染警报天数从121天直接降到54天,而在1999之后彻底不再不出。居住在城区中的居民再次能够看清70公里外的巴迪山,而球场的与动员也可以离开氧气管进行比赛。
三、美国治理雾霾的经验
(一) 依法治霾
1. 从地方到中央的合作
在空气污染治理的过程中,经常因为其流动性以及复杂性而涉及中央与地方两个方面。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不能在治理的过程中单方面的依靠其中一方,而是应当在两者之间选取平衡实现立法规划。
当然,还要通过约束联邦政府的权力以防对地方政府的权力产生过多的侵害,处理问题时以地方为先。起初,美国将治理雾霾的问题视为地方政府的专有事务,地方发布立法实现改善雾霾环境,并没有联邦政府参与其中。而后,继该模式在长时间的实践检验中表现出失效后,才出现了后来将监控的权力逐步让渡给联邦政府的情况。不同地方的多元化实践给予了联邦政府更丰富的参考经验,而地方也需要统一的法律来处理难以解决的相关律法。
虽然说地方在治污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一环,但在借助于中央立法之后才能够实现在整个美国大陆之上的污染问题。虽然说地方在治污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一环,但在借助于中央立法之后才能够实现在整个美国大陆之上的污染问题。用时71年的美国雾霾中,有近60年的日子由中央实行立法承担起治理雾霾的主要责任。诚然,雾霾法律在中央的确立需要一段漫长的时光。美国联邦政府从1955年参与治理过程,至1990年大致完成主要的法律体系,整整花费了35年。所以,我们要随时准备好与雾霾问题进行长线作战,而不是仅仅通过一项法律的颁布就认为能够实现彻底治理。
因为雾霾问题辐射的范围广泛,会随风向的转变而漂浮到其他区域内,所以跨区域之间的治理合作要由中央政府负责协商。美国于1999年开始的“好邻居条款”到之后洲际污染条例的确立,无不通过跨区域的合作来解决区域间污染的立法问题。
美国在治理雾霾问题时,从地方到中央之间的立法合作方式,充分调用了双方的优势实现互补,既通过地方经验由中央总结辐射,又通过中央为为地方在立法进程中清除了阻碍,给予地方一整套规范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制约了诸多反对行业如石油汽车等因经济利益提出抗议呼声,确保雾霾治理如期实行,从而实现地方与中央政府的立法平衡。
2. 持续完善立法
当时,公布美国雾霾问题主要来源的结果后,在庞大而财力背景雄厚的汽车制造集团面前,政府难有作为,仅仅只能采用让市民少开车的软性建议来实现减排的目标。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后,政府为解决燃烧不完全的状况,要求一切车辆必须安装排气净化器。随即就被汽车制造集团强烈反对,甚至于一度被废除。政府在汽车成品油上也提出降低烯烃含量的要求,环保机构同时要求使用甲醇、天然气等新技术。然而这又涉及到石油公司的相关利益,导致雾霾治理的成果遭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