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是实现对基层公务员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考核机制也是监督机制。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基层公务员考核机制,一方面将导致工作就像是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致使少数人员“小猪搭便车”。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考核机制,基层公务员将会被动的变成“围墙”之内的人。“围墙”之外的民众无法对“围墙”之内的工作作出评价,而围墙之内的好坏优劣也难以分辨。将公务员考核情况向人民群众公开,让公务员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这不仅是公务员“人民公仆”身份的体现,同时也让每一个公务员的劳动都能得到肯定。相反,缺乏考核机制只会造成“仆”不为“仆”“主”不像“主”甚至“反仆为主”以及“有福同享,有难无人当”的怪现象。
二、基层公务员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和2007年中组部、人事部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印发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考核方法做了基本的规定。公务员的考核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既上级领导与下级群众都要参与考核评价,且评价内容都要作为打分标准;二是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既对公务员的考核既要具有日常性,如每天的考勤,也要具有定期性,如中期考核等;三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就是指要对工作完成质量和数量进行统一评定。考核内容分为五大块,既德、能、勤、绩、廉。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继承和发扬了的干部考核工作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借鉴和吸收了国外考核制度的有益经验,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考核制度。[4]但是通过对公务员考核机制在具体执行中的情况研究,笔者发现,现行的公务员考核机制尚且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一)考核内容的统一化、固定化、空泛化、不可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一般来说,各单位需要依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然后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共用一个考核标准是稀松平常的事情。一个单位共用一张考核表甚至一个县或市的所有单位都用相似的表或者同一张表。考核内容的统一化将导致考核结果无法达到区分优劣的目的。与此同时很多单位多年以来考核内容变动甚微,甚至根本没有变动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对公务员履职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公务员考核内容却多年不变。这种固定化的考核内容只会让公务员考核变成“八股文”,单调乏毫无新意。考核内容的空泛化是指考核内容无法具体到公务员工作的细节,如公务员考核内容中的政治素养和工作态度往往是很难准确的做出标准的评价的,考核结果往往显得非常宽泛笼统。考核内容的不可量化也体现在这一点上。
(二)考核程序的流于形式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程序一般是:个人总结,群众评议,主管领导评语,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审核,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考者本人。然后要求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5]但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公务员考核过程中并不能真正发挥下级群众的评价作用,甚至考核本身就只是为了完成规定的考核任务。考核程序的混乱让考核过程变的神秘,这不仅使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公正性难以保证,也让处于围墙之外的人民群众心存疑虑。这让公务员考核程序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透支了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