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共危机治理法制化不健全,难以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活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但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政治权利。法治是善治的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法规的充分尊重和重视,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善治就无从谈起。治理与善治理论要求政府应从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提升为对危机的常态治理,这就需要应急法规的专门化、体系化。[16]

尽管我国政府为了弥补应急领域的空白,已经形成了一套用于危机事件处理的法律体系,明确了相关部门组织在危机治理中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危机治理的行为活动。但这些法规部门色彩浓厚,且对合作部门的行为没有给出明确的设定,有的同位法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另外,一些法规对紧急状态下的特殊情况没有做出必要的说明,导致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降低了社会整体治理的效率,从而影响政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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