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研究理论视角——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
一直以来,对于公平正义的思考,国内外许多学者都付出他们的精力和才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zhuyi公平观认为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是邪恶的,市场是万能的,任何事物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来运作,人们所获得的资源、财富、权利就是正义、合理的(杨萍,2011:1-58)。古典功利zhuyi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以至于属于它的个人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陈辉庭,2002: 77-80)。
古典自由zhuyi和功利zhuyi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就意味着以功利zhuyi为指导原则的社会体制当中,会出现因为整体利益而损害甚至践踏个人利益的现象发生。而且,所谓的整体利益究竟是谁的利益,这一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是难以界定的。可以说,在功利zhuyi原则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体制当中,可能会披着整体社会利益的外衣,去剥夺个人正常的自由平等权利(彭飞,2011:1-46)。因此罗尔斯否定了功利zhuyi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对功利zhuyi进行分析批判的基础上,罗尔斯指出,“—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一个公平的社会“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1988: 62)
他的理论在“原初状态”的假设中,以“无知之幕”即“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自然资产分配中的命运,他的能力,他的才智和力量,等等。我甚至还要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的关于善的观念,也不知道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罗尔斯,1988: 12),这一假设来限制公民的个人领域,并以“相对冷淡”定位公民之间的关系,对国家的政治建构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由此提出并证成了正义的两个原则(万俊人, 2007: 14-23)。
这两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前者是指一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自由的权利主体。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机会均等,即罗尔斯所说的“ 机会对所有人平等开放”;另一个层面是“差别原则”,即罗尔斯所说的“任何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都应该这样安排,俾使其最有利于最少数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万俊人, 2007: 14-23)。
在论证推导正义原则的过程中,罗尔斯使用了“最大最小值规则”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在最差的环境条件下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人们的对于自身和社会的认知都极为有限,他们预期冒着失败的风险,还不如选择大家一致认为风险最小而且是公共认可的正义原则。因此,罗尔斯以最大最小值规则来确保人们选择正义原则会让最少受惠者受益(彭飞,2011:1-46)。 文献综述
为保证社会正义的最终实现,罗尔斯还提出了“背景正义”与“程序正义”。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公民们的行为受到具体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人们是在具体制度的背景之下,按照正义原则行事。从这种意义上来讲,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背景正义"(彭飞,2011:1-46)。背景正义体现在社会基本制度当中,而在具体的实现背景正义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对制度的具体运作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就是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