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集体所有土地是土地征收的唯一客体。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需要通过土地征收取得所有权的土地仅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我国土地征收的唯一客体。
第三,土地发展权归公,土地按原用途给予补偿。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自然也是公有的,土地公有决定了在我国土地权益分配中土地发展权归公的原则的存在,即认为土地增值收益是社会进步带来的,而不是别的什么,为了使得土地收益能够被公平地分配,主张把因为社会进步带来的土地收益归公并由人民全体共享。 由于土地发展权归公的原则,失地农民在获得补偿的时候是根据土地原用途来计算的,土地的增值并不在补偿范围内,土地新用途往往和原用途的价格相差巨大,由此产生的巨大利益差异加上原来补偿标准偏低的因素,导致大量失地农民不满于获得的微薄补偿,致使社会矛盾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