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对“接待”内涵的分析,为进一步明确接待的概念,我们可以将其分解,归纳总结出“接待”的基本组成要素,即:接待的主体为提供接待服务的一方;接待的客体为接受接待服务的一方;接待的性质可归纳为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服务关系;接待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适合性服务;接待的目的是改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集体或个人的某种目的而进行。[2]不难看出,提供接待需要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因为接待通常要涉及到消费、提供服务问题。由此看来,接待是需要资金的,由一定的资金支持。因而,有些资料也将资金的来源作为组成要素之一。
2.公务接待的概念
公务接待是接待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公共交往的一部分,是处理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常规活动。笔者查阅现有的有关文献,目前学术界对公务接待并未进行深入的研究。因而,目前有关公务接待的确切定义并不是很多,且各有不同。其中:黄亚平等认为,公务接待在社会交往中是普遍存在的,比如联系、沟通、交流、洽谈等,均属于公务接待的范围。周运启认为,公务接待概念抽象形容了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接待工作的一般性质,还涵盖了领导机关在涉外招商引资活动中的接待等,它与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中的接待有较大差异。陈卫民认为,公务接待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从事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等公共活动过程中,消耗一定的物质、精神成本,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处理各种关系的公共行为。《最新公务接待礼仪规范指导手册》中指出:“广义公务接待,从字面理解即为因公接待,因从事某种公共活动而提供的服务,主体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在这个意义上,除私人接待以外所有组织和单位的接待都属于公务接待的范畴。狭义的公务接待,则特指国家机关对外及国家机关内部,为实现一定目的而从事的服务性工作,它是各级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3]因此,从更一般的意义上,笔者认为,公务接待是指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公职人员,为承担一定社会公共管理义务的来访公职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引领和其它附属工作的内部行为活动。
二、信访接待概述
(一)信访接待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信访,顾名思义,就是利用通信和上访的方式进行交流、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一种活动行为,现在还包括利用网络、传真、电话等。广义的信访是指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社会组织之间,采用写信、走访、询问等方式进行的沟通和联系。狭义的信访是指除政府机关人员以外的人或者群体多为基层人民群众,通过写信、走访等方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困难或者投诉请求,行政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反映问题等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活动。本文涉及的内容指狭义概念上的信访。
1.信访接待的概念
信访工作是在各级和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协调处理信访人提出的诉求、控告等工作。信访工作的执行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由此衍生的信访接待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接待信访人,询问、登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协调沟通解决问题,最终达到转化信访关系的目的。所以,信访接待概念概括起来就是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接待、帮助来访人,协调和处理其提出的问题和困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