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型融资模式的监管
为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刘明康先生在“2014香港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发表的题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概况——从中小金融机构数据中的发现》讲话中提出几点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一是在互联网发起人和合伙人间建立严格、合理的防火墙制度;二是要求多梯次监管,包括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业务监管等;三是形成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形成对互联网金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四是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享与沟通合作。2014年9月银监会创新部门的负责人在一场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论坛上提出了P2P监管的十大原则,包括明确P2P机构为信息中介、实行实名制原则、投资人必须进行第三方托管的要求和底线,进一步勾勒出监管规则的清晰轮廓。2015年1月,银监会设立惠普金融工作部,将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纳入该部门,打开了对新型融资模式进行审慎监管的大门。
㈢ 针对各影子银行机构的监管
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基本属于“针对监管”,即一个机构受一个监管部门监管,监管主体是“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对金融市场实施分业监管。我国影子银行机构包括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例,银监会对其的监管要求主要有:大于等于8%的资本充足率,大于等于4%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15%等。[5]银监会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主要从注册资本、风险控制和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几方面入手,着重达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
四、我国对影子银行审慎监管的不足
通过比较国内外对影子银行审慎监管的不同,可以总结出我国现行对影子银行审慎监管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㈠ 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
金融产品与工具的创新使得银行金融与非银行金融、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金融与非金融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传统银行业务在金融创新的帮助下,与信托、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交叉混合发展,产生出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模式,使得原有的分业经营受“一行三会”监管变得难得实行,需要对监管方式也进行适当的创新,以期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审慎监管。目前,资金流动日益频繁,影子银行为规避管制、赚取高收益的金融创新会带来不可忽视的高金融风险,现存的监管领域存在监管真空,监管体系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和层次性,原有的监管机构和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如今快速发展的金融业的监管要求。如果金融风险监管不能跟上并超越金融创新的步伐,那么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将会面临资金流动不稳定、短期投机等风险,甚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㈡ 缺乏金融监管人才和监管有效机制
一是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研究处于初级阶段,高层对风险监管的思考不够清晰透彻。高级管理层更加看重业务考核指标,轻风险防控,因而在金融机构内部没有形成完善的风险预警和监测机制,缺乏对风险管理的量化分析。金融风险管理是一门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学科,涵盖金融和管理等领域,属于新兴学科,缺乏有经验的、专业素养高的风险管理人员,对金融创新难以及时高效、超前地做出风险防范措施。
二是我国现行严格的分业监管,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监管部门间信息不流通、交流不畅,无法提出跨越行业、跨越区域、跨越产品特性的监管措施,对进行混业经营的影子银行的监管不到位,没有高效的协同监管。严格的分业监管还使得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多头监管、监管真空、监管冲突等问题,使得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高,无法达到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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