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交易虚拟化了。不再需要顾客与卖家之间的直接接触了,直接在网上进行交易即可。通过网络的形式磋商,并且签订合同,最终完成资金的支付。卖家只需要在网站上注册属于自己的域名,并管理好自己的店铺,上传店铺信息以及商品信息即可。客户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商品进行交易。整个过程都是在电子平台中实现的,完全虚拟化。犹记得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时期,在那时候,甚至没有货币的形式存在着,交易品种单一,交易成功率低。后来,有了货币这样一个媒介的存在,人们交易起来方便多了,但是仍然脱离不了物质层次的限制。其中一项就是交易场所的存在。然而,想要贸易发达,首先交易场所就需要扩张,而交易场所一旦扩大范围,管理起来将会很困难,很难统一规划,经常还会出现信息延迟问题。直到出现了数字化的电子商务,交易才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虚拟化。管理起来也是更加方便快捷。
其三,调整了税制和税收征管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让传统贸易方式下的税收管辖权出现了转移。就目前而言,管辖权以两种形式为主,一个是行使属地原则,一个是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或者说二者并存。所以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给来源地确认带来一定的困扰。并且税务部门难以追踪和掌握并审计交易数据,税收大量流失。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增加了新的纳税人标准,只考虑营业地不考虑户籍以及注册所在地,企业依法按所在地进行纳税。
其四,收入分类标准区别于传统。目前电子商务收入的标准是按照功能等同原则来实行的。打个比方说,如果供应商是做广告设计的。当有顾客将此广告设计采用并实施以后,那么顾客相当于是直接购买了这个广告设计产品的,卖家获得的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但是,如果买家只是将此广告设计下载下来并没有使用,那么买家只是相当于获得了一次下载本设计产品的权限,那么卖家所获得的收入应该归为特许使用费行列。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甚至更复杂的案例,所以税收制度正在不断的细化着。这些制度区别于传统贸易制度,正在不断创新完善着自身。
其五,洽谈程序更简便了。往常的交易磋商可能会一方派上一个代表,跋山涉水来进行讨论。而且这些代表往往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做决定决定,只是小小的代表。人与人之间的想法肯定是有差异的,当代表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以后签订了协议,带回给自家老板查看的时候,自家老板并不一定会对这笔交易感到欣慰。可能下一笔交易就会因此作罢。现在不同了。各家老板只需要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就能自由交流,畅通无阻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很快就能建立合作关系,并有机会长久合作下去。这样,节约的不仅仅是交易的成本,还有国际贸易的时间,要知道,时间就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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