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一个行政法规和两个部门法规,建立起了中国的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框架。《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在一个核心的位置。这是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里程碑,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为中国原产地法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快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中国的原产地立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
1.1.2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适应对外贸易新形势的需要,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一项最新的关于原产地规则立法。纵观这部法规,我们可以从中发现我国原产地规则的以下变化和发展:
 (1)条例第一次将我国的原来分开的进口和出口原产地条例统一起来,结束了我国进口和出口原产地规则两张皮的历史。
 (2)条例扩大了我国现有的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我国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为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为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理易统计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确立预确定制度。预先评审机制是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做出的一项特别规定。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精神,新条例规定,应有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海关可以对拟作进口的货物预先确定其原产地。海关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并在必要的材料己提交的情况下,依据本条例在150天内做出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在预确定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产地预确定持续有效。当预确定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原产地预确定即行失效,但对原产地预确定所实施的进出口行为无溯及力。原产地预确定对申请人有效,不具有普遍意义,海关不予公布。
(4)明确确定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基本标准,从价百分比和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作为补充。
(5)对反规避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经确定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处理仅仅是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自特定国家的货物适用的规定,则进行此类加工或处理的国家不得被确定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6)对由不同部件配置的套装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及不授予原产地资格的“微小操作”做出明文规定
(7)保密要求。根据WTO《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新条例明确要求海关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外,对申请人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用于认定原产地的资料予以保密。
1.2我国原产地规则不完善的表现与产生的问题
1.2.1我国原产地规则不完善的表现
颁布于1992年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制定过于笼统,没有制定一些特殊产品的不同的原产地标准,从而不能有效地利用原产地规则为中国的加工贸易服务。
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原产地标准比普惠制给惠国规定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要宽松的多。例如《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对有的产品辅以构成比例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仅要求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不超过75%,即我国提供的原料与劳务的价值至少占25%,这大大低于普惠制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1.2.2我国原产地规则不完善产生的问题
1.2.2.1频繁遭遇反倾销调查
我国没有对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产品制定特殊的原产地标准,使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侵销诉讼剧增。
例如,在2001年,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电视共51.5万台,是欧盟总消费量的2.1%,包括用到的日本显像管加工产品在日本的11.7万台。就欧洲原产地标准而言,电视原产地应为是“显像管的来源地”,因此我国名义实际出口的彩电不足2%,可以不必支付反倾销税(欧盟法规超过2%应征收反倾销税)。然而,目前中国原产地规则彩电原产地是“插件、焊接和装配地”。因此,不仅50多万台彩电被征收反倾销税,而且失去了欧洲的电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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