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行策略.  .  9
(三)定价设计  . 9
(四)出路设计  . 11
四、改善银行业优先股发行的政策意见.11
  (一)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相结合11
(二)优先股股东大会制度.12
(三)结合实际情况原则.13
(四)引入公众投资者14
参考文献 . . 16
引言
优先股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融资方式,它与普通股一起构成了股份制公司的基本框架,美国英国等国自19世纪开始就发行了大量的优先股,并且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由于通过优先股拯救了大量金融机构而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而这一在国外有100多年历史的股份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却发展缓慢,直到最近几年,在不少银行发行优先股之后,才渐渐被人们所认知。
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3月正式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的优点渐渐被许多公司所发现。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渐渐多了起来。广汇能源发行50亿元优先股、浦发银行300亿元、兴业银行300亿元、平安银行200亿元、中国交建145亿等,截止2014年末,优先股的拟募资总额达到了3779亿元。
可以看到银行类公司占据了优先股发行的绝大部分,那么为什么银行业那么急于发行优先股来融资,且在我国银行业历史上首次发行的这些优先股的预案中,其发行策略是否妥当,是否兼顾了发行人与投资人双方的利益,是否能为我国优先股的后续发展有借鉴意义等是本论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我国银行业优先股的发行策略,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促进银行业优先股发展的法律政策建议,意义在于促进以后我国银行业发行的优先股发行策略更加完善,充分展现优先股对于公司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及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一优先股制度与文献回顾

(一)优先股的概念
   我们平时说的股票,也就是在上交所深交所流通交易的都是普通股,而在更加精确地划分下,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不仅仅只是普通股,还有包含一类股份叫作优先股。要叙述优先股需要将其与普通股作比较,因为优先股本身就是对于普通股的创新发展。优先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享有以下几种特权:1.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的权利。2.公司破产清算或解散后对于公司剩余财产权的优先获得权。但与此同时,正因为其有了特权,优先股股东也要接受以下几种约束:1.每年的股息率是固定的。2.优先股一般没有表决权,即没有对于公司的控制权。汪青松提出:优先股既有债券的特征,也有股票的特征,是一种混合型债券[1]。
(二)优先股的种类
优先股并不像普通股那样单调,在国外上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在原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不断的博弈下,它的大家族演化出了各种各样的成员:
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计优先股
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未发放的股息累计到以后年份发放,这就是累计优先股。如果股息不累计,这就是非累计优先股。国外目前情况大多是累计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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