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伪造部分单据的信用证欺诈
欺诈者利用诈骗手段,伪造了单据上的部分内容,虽然单据本身是真实的。通常被欺诈者大多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这类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商防范意识和能力薄弱,业务能力不高,或者是为了贪图低价而放松了对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因此信用证欺诈案件高发。
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1)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
开证申请人利用高超的伪造、变造技术,制作虚假的信用证进行欺诈。2013年一份署名为新加坡B银行的电开信用证寄达广东A银行,金额为170万美元,信用证使用B银行与花旗银行广州分行的密押。A银行通过与花旗银行广州分行查询得知,花旗银行广州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押。A银行随后向开证行总行查询该信用证,被告知开证申请人没有在当地注册,没有相关的业务往来记录,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开出此证。由此可见,这是一份欺诈者冒用新加坡B银行的名义并盗用他行密押的虚假信用证。只要认真审单,就会发现虚假信用证的一些常见破绽:信用证条款前后矛盾;冒充著名银行开立信用证;使用其他银行的印押但是已经与我行建立印押关系;电传号不正规;缺乏必备条款等。
(2)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入“软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入可以限制受益人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这种条款实质上是把原本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可撤销的,容易造成单证出现不符点而遭致开证行拒付。主要类型有:a.暂不生效信用证,如:此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者等待开证人确认货样后再通知生效。b.须等待开证人通知或须征得开证人同意确定 目的港、起运港、船名、船公司或者验货人、转船日期等信息,用开证行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C.开证行核实留存印鉴、签名与开证人出具的收货收据、签发的装运指示和品质证书的签字相符。欺诈者通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骗取国内出口商佣金、质押金或者内外合谋骗取货款。出口商无法最终联系到信用证交易的其他当事人,因为信用证欺诈案中每笔业务的开证人、代理商、最终用户、签约人都不相同,地址频繁变动,而且迅速转移质保金。 [2]
目前国际通用的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受益人通过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整套单据,办理好相关的出口手续,便能够得到银行的议付。值得注意的是,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能是受益人根本无法做到的或者是受益于开证人,成为实质上的可撤销信用证,所以国内出口商应该格外警惕隐藏在信用证中软条款。
 (3)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    
提单是物权凭证,通常在货物装船后船东要签发3份正本提单用于议付,但是对于蓬勃发展的近洋贸易来说,1/3提单的做法比较现实。例如中国和韩国之间的贸易就频繁使用1/3提单,由于中韩贸易属于近洋贸易,海运发达,常常会出现船已到目的港但是提单却还在银行间传递,如果等到3份提单到达才能提货便会增加滞报费等额外负担,买方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拿到1/3提单去换单提货,这样便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但是1/3提单给不法商人留下欺诈的空间,买方可以通过1/3提单取货,迅速销售,然后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从而使受卖方蒙受巨大损失。所以,对于1/3提单要谨慎签订。
3.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1)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
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没有加不良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承运人一般不会对表面状况有瑕疵的货物出具清洁提单,这是为了保护承运人自身的利益。按照UCP600规定,银行除了信用证有约定外是不接受非清洁提单的。在实践中,有些出口商为了拿到清洁提单顺利结汇,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与船东合谋欺诈,使受益人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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