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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企业应对美国 “337条款”的策略探析(3)
2)裁决及复议
委员会应在每起发起的调查中,裁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委员会也可通过发布同意令,或根据双方的协议(包括提交仲裁的协议),在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作出上述裁定的情况下,终止调查。在所有的案件中,都可进行合法公平的抗辩。应诉人可根据委员会规定的方式提起反诉 。
委员会裁定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决定是可复议的: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美国境内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长状况、美国消费者状况和保证金的金额和性质,或合适的救济。此外,关于没收保证金的裁定,关于因滥用披露信息或滥诉而实施制裁的裁定,也是可复议的。
3)排除令
(1)如果委员会经调查后裁定违反本条款,应要求任何侵权人(即侵犯本条款规定的人)的有关产品不得进入美国。委员会应向财政部长通报根据本条款作出的排除进口的决定,财政部长应在收到该通报后,通过有关官员,拒绝有关产品入境。
(2)排除令仅能适用于委员会裁定本条款项下的侵权人,除非:①为了防止出现规避针对特定人的产品的排除令(即有限排除令),必须对有关产品实施普遍禁止入境措施;②难以辨认侵权产品的来源。
4)在调查期间排除产品进口(非提供保证金情况下)、适用程序及初步救济
(1)在调查期间,委员会裁定有理由相信存在本条款项下的侵权行为,则可排除上述侵权人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委员会应向财政部长通报根据本条款作出的排除进口的决定,财政部长应在受到该通报后,通过有关官员,拒绝有关产品入境;除非上述产品根据财政部长命令提供保证金后(且委员会裁定该保证金金额足以保护申诉人不受损害),有权进口。如果委员会后来裁定应诉人违反本条款,则可没收该保证金,并交付给申诉人。
(2)申诉人可请求委员会发布该排除令。
(3)委员会可根据规定,给予初步救济。
5)没收
(1)委员会可在以下情形下发布命令,要求扣留并没收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进口货物:①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曾试图将该货物进口到美国;②该货物曾因禁止令而被禁止进入美国;③在上述禁止进口情况下,财政部长曾对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提交关于以下事项的书面通知:上述命令,因再次试图将货物进口到美国而对其予以扣押和没收。
(2)委员会应向财政部长通报根据本小节作出的任何命令。接到上述通报后,财政部长实施上述命令。
(3)如发现有人试图进口有关命令制裁的货物,财政部长应立即通知所有试图进口的港口。
6)移交给总统
(1)如果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或者有理由相信存在此类行为,则应:①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此裁定;②向总统转交关于上述裁定及有关措施的副本,以及上述作出上述裁定所依据的记录。
(2)如果在收到上述裁定副本后60天时限结束前,总统基于政策原因否决上述裁决并通知委员会,则在通知当日起,上述裁定及有关措施应不再有效力或作用。
(3)根据第(2)段规定,上述裁定应于《联邦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措施应依上述小节的规定而生效。如果裁定为最终裁定,则可没收该保证金,并交付给申诉人。委员会应就没收保证金的条件和情况作出规定。
(4)如果总统在60天时限届满后没有否决有关裁决,上述裁决在时限届满或总统通知其批准之日起,成为最终裁决。
7)有效期、终止侵权及排除令的修改或取消
(1)任何排除令应一直有效,直到委员会裁定(且已将排除令通知财政部长)导致排除令的情形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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