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环境货物贸易的谈判,首先必须了解当前谈判中出现的问题和各国争论的焦点。
2 国际组织关于环境货物贸易的谈判焦点
2.1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历史由来及进程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对于环境产业也日益重视,随之而来的就是环境货物贸易的成交量大增。为了能在环境货物贸易中取得更多的利益,在WTO框架下达成相关产品的自由贸易协定就成为当务之急。在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走在最前面的并不是WTO及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而是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货物的定义最早由OECD提出:环境货物和服务指的是测量、预防、限制论文网、最小化或修复对水资源、空气、土壤等的环境损害的货物和服务,包括具有减少环境损害风险作用的货物和服务、具有最小化污染和资源消耗作用的货物和服务。目前WTO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的谈判也是在APEC和OECD谈判成果上进行的。1555年11月,APEC各成员国就开始对逐步减少关税将受益的行业进行调研,并准备对相关行业采取降低关税,加强合作等措施。与此同时,OECD为了能准确定义环境货物的定义和分类,成立了一个工作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调研,最终得出了初步的关于环境货物的定义。OPEC的上述工作也推进了APEC框架下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虽然其后APEC各成员国对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问题开展了多次谈判,但由于在关税减让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APEC最终于1998年把有关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问题提交到WTO框架下,期望能在WTO框架下达成广泛的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经历了无果而终的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后,WTO各成员国在2001年11月4日的《多哈宣言》第31(III)文献综述段中就环境货物贸易谈判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各成员国适当降低或者适时地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力求在贸易、环境和发展三方面达到三赢的局面。至此,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便成了WTO具体的义务。在2002年建立的贸易谈判委员会的授权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对《多哈宣言》第31(III)段的内容进行重点谈判。
从2001年起,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进行了长达10年多的有关环境产品的谈判。然而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国际上相关准则法律的缺失,因此,在环境产品的定义的谈判中遇到很多困难,各成员至今也没能在环境产品的定义上达成一致。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有关《多哈宣言》第31(III)段的谈判主要是如何确定环境产品的清单。截止到2010年2月,共有12个成员国向WTO提交了自己的环境清单,并希望通过环境清单的提出,加快有关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的谈判进程。由于WTO建议的环境清单中包括了很多发达国家成员出口获利的产品和很少的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出口获利的产品,致使很多原来保持中立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对清单内容和方式感到失望。2006年。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的谈判发生了重大改变,很多发展中国家成员转而支持以环境项目为谈判方式,这使得谈判内容可能由清单方式向环境项目方式转变。针对谈判的转变,部分支持清单方式的国家组成“环境产品之友”(包括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澳大利亚和中国台湾等十个主要工业化成员)于2009年10月整理并提出了一份具有较少争议的环境清单,以提高多哈回合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另外气候的变迁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也对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谈判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2010年2月,在WTO举办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对环境产品自由化的讨论中,气候问题成为各成员国提案的重点。要想对环境货物贸易谈判有更深入的理解,就必须了解谈判的各成员国的不同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