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 50平方米以内 划拨

共有产权房 城市中低收入住户困难家庭 实物 有限产权 不等 出让

经济适用房 城市中低收入住户困难家庭 实物 有限产权 60平方米左右 出让

限价房 城市中等收入住户困难家庭 实物 有限产权 90平方米以内 招拍挂出让

公租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户困难家庭 实物 没有产权 60平方米左右 划拨或出让等

3  国内外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筹集渠道

3.1  国外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筹集渠道

国外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由专门机构与商业机构共同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典型代表为日本。日本建立专门的住宅金融公库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提供资金。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该金融机构在为中低收入家庭建房、购房和租房时提供信贷支持,并为民间企业开发租赁性住房提供长期低息信贷支持。后来,随着日本经济和地产泡沫破灭,日本民间商业机构逐渐加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队伍中。2007年住宅金融机构被改为住宅金融支援机构。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建立缓解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压力,出现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再仅依赖国家财政投资的局面。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完成了到金融机构住宅贷款提供支持的转变。具体责任是把收购金融机构的住房贷款进行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发行住房贷款支持证券,为住房金融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从而形成相对良性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体系[2]。

德国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和封闭运行的住房金融体系支持。在住房金融政策方面,德国政府对居民实行富有特色的住宅储蓄制度。该制度是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存贷款利率不受金融市场供求关系、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影响。封闭性的优点是利率固定、低息,不管市场利率如何波动,住宅储蓄利率始终保持小于6%。德国的全部住房信贷中住房储蓄资产约占22%[2]。德国政府还专门建立对地价、房价和房租给出一定的限定标准的房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构,主要为了防止开发商随意抬高房价导致储蓄住宅购买力出现较大的贬值。

公积金制度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国家代表是新加坡。新加坡在上世纪50年代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允许居民动用公积金购买政府房屋。居民购买政府房屋一般情况下需要一次缴纳房屋总价的20%,剩下部分由政府用低息贷款垫付。居民可以通过公积金增值收益还清政府垫付的购房资金,时间期限可以是5年、10年甚至25年。

其他资金筹集渠道主要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美国政府投入廉租房建设的资金约占所需资金总额的25%,剩余资金则通过其他渠道筹集,主要引进投资信托基金和鼓励私人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英国政府投入廉租房建设的资金约占所需资金总额的40%,剩余资金由地方政府公房买卖和租赁收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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