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相关概念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1.3 论文框架结构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每部分内容列示如下:
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金融机构的基本概念及类型。
第二部分分别分析了越南和中国金融机构管理现状,包括金融机构经营模型、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三方面,在此基础上选取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切入点,对比两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结构现状。
第三部分从分别分析了中国和越南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和现状,详细介绍了两国目前银行管理体制现状,并从资本充足率、资本规模、盈利水平等方面来分析两国银行的管理水平。
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两国在银行体制与管理水平方面的差距。
第五部分提炼分析了越南目前银行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并对越南银行体制进一步改进与提高提出了一些建议与策略。
2 中国和越南的金融机构管理现状比较
2.1 金融机构经营模式
金融业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模式。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突破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2.1.1 中国的经营模式
在1993年之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但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两热现象。在银行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银行其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挪用,投放到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市场。这些行为不仅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甚至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严重地危害了金融体制的稳定。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的颁布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5年6月《保险法》规定只有保险公司才能经营保险业务。1998年底《证券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2.1.2 越南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