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金融业一开始采取的是混业经模式。1976-1981年,越南经济增长缓慢,工业产值年平均增加0.6%,农业增加1.9%,国营商业增加0.4%;通货膨胀现象严重,1985年通货膨胀率高达三位数,经济社会危机日益加剧。为使国民经济从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中得到复苏,越南和政府在政策、经济管理机制上制订并实施了相应改善措施。1982年3月,第五次越南大会正式公开批判混业经营。1986年,越南开始对金融业进行改革,从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但由于政策的失误及其他原因,改革进度缓慢未能达到预期结果,直到1988年才正式开始。1989年3月,越南政府又出台了全面的经济改革新方案,其中金融业经营制度是分业经营。
2.1.3 两国经营模式的异同
中国和越南的经济体制虽然进行金融改革的时间不同,但都从混业经营模式转向分业经营模式。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两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步伐加快,商业银行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现阶段,两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是与现阶段两国经济金融环境和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培育了两国的金融职能,促进了两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金融风险的防范。但在分业经营的同时,越南和中国也应看到它日趋暴露的不足之处。如果两国要尽快实现从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必须以金融风险能得以有效控制为前提条件。在现阶段,两国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监管机构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分业经营还是权宜之计。论文网
2.2 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金融监管的目标是实现经济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政策的一致性。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包括:存款与非存款类货币银行、短期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业、外汇市场、保险业、投资基金以及衍生的金融工具市场等。金融监管不仅是政府稳定金融过程的一种必要措施,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通过建立良好的金融监管制度,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并以此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维护金融市场声誉,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2.1 中国金融机构的监管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