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条约的谈判 9
2、政府使用外交方法向外国政府施加压力9
3、与欧美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9
4、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 9
5、强化海关保护知识产权10
五、知识产权贸易的制度差距分析 11(一)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制度分析 11(二)欧盟知识产权贸易制度分析 11
(三)日本知识产权贸易制度分析 12
六、结论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一、引言
纵观世界各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对外贸易的发展都从量和质两方面有很大的提高。在各国国际商业往来迅速发展之时,我们国家也面对着很多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和贸易壁垒。此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保护占有很大份额。 论文网
全部知识产权结构都在不停地动态发展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5 世纪后期,在那时就呈现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令。那时的威尼斯共和国发布了历史上第一个专利法,定名为《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这是世界有史以来呈现的最早专利有关法。而之后英国的《垄断法》具备大于威尼斯专利法的影响,因此在英国,《垄断法》也被理解是资本社会里专利法的祖师,是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史上的第二个重要事件。
世界开始形成贸易发展趋势时,从19世纪兴起,世界各地准备通过签署国际范围公约或者贸易规定的方法得到产权国际保护。自此开始签订的国际条约所带来的影响都十分深刻,世界也开始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自始至终都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法律,并且仍然具备效率。而现在, 知识产权已经具备国际行的结构。至今为止,世界知产条约亿大30多个,仅世界知产组织管辖的条约就已经有27个。①而于 1994 年正式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已成现在各国家范围内知产保护跳跃中涉及面广泛、保护能力高、保护制度大的一个国家条列。
我国的知产保护法开始于1910年,那时的清政府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是国内第一步著作权法。新中国创立后,陆续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制度。为了走上正轨,我国在1980年进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参照 TRIPS协议的要求修订了相关知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以达到WTO的要求的门槛。
但是,随着国贸的飞速发展,以及各国家的创新科技的出现,面对不断创新的知产国约和各个国家的法制以及不断扩大的知产保护范围,不同的科技和贸易,我国知识产权反面的纠纷依然存在,我国的国贸面临着有关知产保护反面的复杂挑战。因此,大部分国企在进行国际贸易,开展合作时,也一定要注意相应国家的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借助于国际公约,进而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本文主要是通过比较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制度,从而得出上海目前知识产权贸易制度方面需要重视的地方,并针对上海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下意见。
二、知识产权贸易
(一) 知识产权含义
知识产权是智力方面的产物,因此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像土地、房地产、汽车、衣服等等都属于有形财产。而目前,无论在世界何地从事商务活动,对于的无形知识产权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是在限定的时间内会有效。不同的知识发明例如文学方面和艺术方面以及商业的商标、名称、图像和外观等,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或者组织所享有的知产。知产大部分是指国家赋予到发明创造的人对其成果所在限定时间段内所享有的专有权或者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客观来说是个人成果或者个人的知识产品,它是一种无形体的财产或者精神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