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研究框架
2 理论借鉴和文献综述
2。1 理论借鉴
2。1。1 代理理论
公司治理理论与大股东行为研究有着密切联系,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代理理论上,Jensen and Meckling(1976)提出了“代理理论”,并将其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中,一个或多个委托人聘用一个代理人来代理他们履行某些义务,包括将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由于这种委托代理是信息不对称的,委托方持有不完全的信息却要承担所有风险,而代理方拥有更多可信息。因此,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出现矛盾,管理者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侵占股东的利益[1]。
2。1。2 控制权私利
代理理论是建立在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的,而在现代公司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不仅仅是在股东和管理层之间,也存在于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Shleifer and Vishny(1986)表明,股权分散结构仅仅在英美国家较多出现,大多数国家的股权是相对集中的,由单一或者少数股东所控制[2]。相当多的文献表明,中国的股权结构是高度集中的,大多数股权被少数股东所控制。这些控股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权,很容易以此来谋取私利,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被侵占,这种利益侵占方式被定义为控制权私利。
2。1。3 隧道效应
控制性大股东会采取多种手段转移公司财产或利润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被掏空,所以La Porta 和Shleifer将之描述为“掏空”。Johnson et al(2000)发现,在部分上市公司中,控制性大股东利用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通过资产转移等方式将金字塔底层的中小股东利益转移到顶层的自身腰包中,这种侵占方式很像隧道,因此被他们称为“隧道效应”。另外,控制性大股东会通过分离控制权和所有权,以及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公司资源以此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3]。
2。2 文献综述
3 大股东减持的制度背景和现状分析
3。1 制度背景
3。1。1 股权分置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设立带有“试验田”的性质,起初是为了探索适合中国的经济建设方式而建立的。股权分置问题就是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它具体的含义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有两种性质的股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指的是社会公众股,非流通股指的是原来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市场上因此出现了两股之间分割的局面。
20世纪的80年代,为了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开始对这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然而到了90年代初,为了保证私有化问题不会出现、国有资产不会流失以及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原先的国有资产被界定为“非流通股”,而发行的新股则为流通股。1992年,《股份公司规范意见》的发布产生了一系列的规定,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等四种股权可以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并存,但只有社会公众股可以在公司上市时流通。这种制度在之后上市和新股发行的过程中延续下来,并逐渐形成这种特殊的二元股权结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成熟,股权分置渐渐适应不了时代,引发了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大股东可以通过“隧道效应”来侵占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价值被损害。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受到制约。流通股的稀缺造成了市场上的供不应求,引起股票价格的波动,市场因此受到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