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目的和意义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的不断发展,各国间的文化交流也在不断地深入发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方式都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而作为最直接的文化传播载体——影视剧,是最为群众所接受的客体。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随意共享的网络资源已经是唾手可得,各类的影视资源也不例外。以欧美剧为代表的在国内影响力日益增强的影视剧,它们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国内观众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为了观众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剧情而在背后默默奉献的字幕组牛人们。45552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字幕组诞生之日起,其就背上了“网络时代知识的布道者”及“侵权者”的名号,在字幕组的推动下,国外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就可能涉及到原作品的潜在著作权纠纷,与此同时,关于“字幕组的译制行为是否合法”、“字幕组的免责声明是否真的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字幕组与著作权人的矛盾该如何解决”等的争论在字幕组的发展过程中也从未停歇。与之相对应,目前国内对字幕组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普遍集中在版权纠纷上。作为一个曾经致力于加入字幕组的笔者,能够体会到字幕组从收集片源、制作时间轴、分派翻译任务、汇总校对、成品压制等过程的繁琐、艰辛。看见他们辛苦制作的字幕遭受非议自己也会觉得不好受,但总的来说,字幕组努力结晶所得到的肯定远大于非议,为此,字幕组有其存在的价值。
三、文献简介及观点简析
(一)从字幕组主体地位分析
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字幕组这一新兴组织,始终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改变研究视角,将字幕组法律问题的探究重心,从传统版权保护转移到字幕组法律主体地位之界定;结合相关分析,指出只有确认其作为非法人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民事主体地位,字幕组才能在中国获得到更加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备案制的立法构想,以期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困境,帮助字幕组在我国进一步的发展。
字幕组参与国内民事活动的事实已无法否认我国就字幕组的法律定位却极为模糊而法律规制任何一种社会主体的前提,就是理清其具有何种主体地位,并明确其法律地位的基本属性。因此对于字幕组而言相较与其他法律问题的研究,对其主体地位的定性显得更为迫切只有在确立其合法民事主体地位的基础下序幕组才能在中国获得到更加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国家相关部门对字幕组的引导也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支撑。
(二)从客体分析
字幕组的行为是否合法,其免责声明是否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以及字幕组为外国影视作品制作字幕的行为是否与原著作权人权利相冲突?分析其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并借助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试图调和字幕组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矛盾。
在排除违法性的基础上,分析字幕组的行为,则又可以得出以下几点:(1)字幕组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论文网,而创造性劳动是构成作品著作权的基础;(2)字幕组的行为在客观上为原作品的传播起到了积极意义,并没有损害原作品的形象和精神内涵;(3)字幕组的行为与原作品著作权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因此,字幕组成员所制作的字幕作品本身存在自己的著作权,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若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善意”行为,即不仅无损害原作品之意,还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复制或模仿,则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来调和字幕组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矛盾、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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