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销售风险是指销售渠道管理事务的风险,保险主要营销渠道按照有无中间商参与的标准,可将保险营销渠道划分为直接营销渠道和间接营销渠道。[1]
(一)直接营销渠道
直接营销渠道,也称直销制,是指保险公司利用支付薪金的业务人员对保险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险种的销售和服务。
在保险市场不健全的时期,保险公司大都采用直销制进行保险营销。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仅仅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进行保险营销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是不经济的。无论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有多雄厚,都不可能建立一支足以包容整个保险市场的营销队伍,即使可能,庞大的工资支出和业务费用势必提高保险经营的成本。因此,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在依靠自身的业务人员进行直接营销的同时,还要广泛地利用保险中介人进行间接营销。45599
(二)间接营销渠道
间接营销渠道,也称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的方法。保险中介人不能真正代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只是参与、代办、推销或提供专门技术服务等各种保险活动,从而促成保险商品销售的实现。
1.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代理制度。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制度是代理保险公司招揽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
我国对保险代理人采用复合分类法,先按保险代理主体的性质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单位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然后将单位代理人按行业性质不同分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是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兼业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个人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经纪人制度。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制度是指保险人依靠保险经纪人争取保险业务,推销保险单的一种营销方式。
保险经纪人按险种可分为人寿保险经纪人、非人寿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三种。人寿保险经纪人是指在人寿保险市场上代理保险客户选择保险人,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介人。非人寿保险经纪人主要为保险人介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非寿险业务。他们比人寿保险市场上的经纪人更活跃,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十分突出,他们既深谙航海风险,又通晓保险知识,能为保险人寻求最佳保险保障论文网。再保险经纪人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特殊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继续为再保险公司服务。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事实上,每个国家的许多再保险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促成的,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总的而言保险销售渠道有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销售模式、银行保险、电话销售、保险中介和网络服务。
二、关于保险销售风险的研究理论成果
保险销售风险主要来源有三个:一、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实际客户偏离目标客户,使承保结果偏离预期赔付的风险。二、保险公司业务销售量,销售量过低时,固定费用无法弥补,业务量过高时,超过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三、保险公司商誉风险,销售过程控制不力,客户投诉增加使公司的信誉或品牌蒙受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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