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作者简介:祝小平,江西省南昌市机场路绿化养护管理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78-02

新会计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14年了,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内容论文网已更新,行业监督部门也有相应的改革,作为规范会计行为的纲领性文件(会计法)因其固有的滞后性,无法适应当今复杂经济环境,为更好地服务社会,笔者认为:修改会计法势在必行。

笔者按照会计法原有顺序,对需要修改的法条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评价,并提出了个人的修改建议。

一是建议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行为合法。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建议第四条修改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行为的合法性。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理由:(1)保证行为合法。资料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并不等于会计行为合法,反之,行为合法不能等同于资料真实。完整。举一例:单位通过对外重大物资采购,与对方协商抬高交易价格来透取部分资金。会计资料有对外重大物资采购集体会签纪要。政府采购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发票。对方单位销售明细单。采购货物验收单,作为会计资料(原始凭证)来讲是真实的,完整的。会有读者问,对外物资采购有虚假成分,不真实。这时请读者注意,这里是讲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不是讲交易行为是否真实的问题。此例中会计资料是真实。完整,但是交易行为不合法。所以笔者认为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是保证会计行为合法,其次是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但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2)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民营非营利组织,这些组织通过资金运动,提供优质公品,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对于营利组织来讲,它们吸纳员工为安排就业。交纳税费为国家创收。再投资为国家拉动内需。总之,不管是营利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会计法规范这些会计主体的行为宗旨是以提高社会效益为主,提高经济效益为辅。

二是建议第二条修改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民营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建议第三章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三章法条保留企业,删除公司名称。

理由:(1)在宪法是根本大法,法律。法规。规章等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得与宪法冲突。作为规范会计行为的根本大法就是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必须在会计法的框架内制定。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行为的纲领性文件,应该要用专业术语。概括性的语言来表达。

(2)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公布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要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2012年2月7日审议通过,以财政部令第68号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施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财政部令第71号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系列单位财务制度相继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作为会计假设主体,而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删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代替会更专业,更规范。

(3)删除公司,保留企业。企业: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经济组织。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独资企业:即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即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第三种是公司: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即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组织形态的一部分,作为会计法必须体现法理精神的概括性,另外财务准则当中是以企业会计准则而非以公司会计准则表述。删除公司名称,保留企业在法条,正是这个原因。

三是建议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为信息需求者提供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评价经营业绩等信息。

理由:会计本质是经济管理活动,会计在经济管理管理过程中,它有以下职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评价经营业绩。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是基本职能,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评价经营业绩是补充职能,另添加会计三个补充职能在第五条当中,突出会计补充职能的重要性。

四是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理由: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市场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人民银行将保险公司的监管权正式移交给保监会。

2003年,以第十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各地监管办事处同时撤销。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央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除它本身具有一部分监管职能外,大部分职能已分离给三个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在最后一次修订通过的会计法时间(1999年10月31日)之后2003年4月成立。在银监会成立之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权利。由于时间差的原因,所以在当时的会计法法条中没有显示银监会这个部门。

五是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经查证无误后,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合理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理由:为防止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舞弊,不作为等行为导致作出的检查结论不正确。不合法。如果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直接加以利用检查结论,必然会导致其他检查部门监督形同虚设,无法执行到位。另外一但责任追究,有可能成为利用检查结论部门的推责依据。笔者认为:如果需要利用,也应当经查证无误后,加以合理利用才是权宜之计。

六是建议在第三十六条后增加一句:建全会计委派制度,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为单位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在2000年9月7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财会[2000]12号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该意见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早在1998年政府就已从西方引入这种先进制度,并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到今,全国各地模式层出不穷,但一直没有配套规范,更没有法律明确这种制度,导致会计委派制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弊端。

七是建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由财政部与相关部委联合协商确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理由:(1)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12〕488号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六条第二款: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三款: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2010年12月28日财政部。卫生部修订并出台新的新医院财务制度第六条第二款: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2)高校。医院财务制度中都提到设置总会计师的岗位为单位副职领导层,高校。医院大部分为事业单位,但在会计法中并没有提到,在此类性质单位设置总会计师这个岗位,这是明显缺陷所在。八。建议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从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理由:(1)201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从上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条文得到确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并不直接参与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培训,它只是对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2)原法条两句前后连接无逻辑关系。笔者认为应将原法条后一句删除,另起一行表述:会计从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作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为宜,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会计从业管理办法宗旨与会计法法理精神的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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