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财务整合过程中要注意文化的融合 15
(四) 规范并购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16
(五) 对并购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16
结 论 17
致 谢 18
参考文献 19
引言: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它有利于剥离不良资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家对企业兼并、破产核销的规模将逐步扩大,将会有更多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近17年,但企业破产仍是一项不能回避的棘手的经济难题。企业破产的难点之一就是债务难以清偿。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破产中的关键一环,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已成为当今各国立法予以调整的重要清算程序,规范企业清算法律的完善程度已成为一个国家信用法制层次的标志,标志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因此,应当对破产清算给予更多的注意,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更是其中的关键性环节。
我国采用“不能清偿”作为破产界限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负债经营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虽然企业资不抵债,如果经营的好就不会出现不能清偿的情况,而且有可能逐渐改变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我国的破产界限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使我国企业的破产实务陷入困境。破产与兼并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事件,但纵观世界各国破产兼并案件,不成功的案例在其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的比率,尽管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但破产兼并财务方面的工作的缺陷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破产兼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破产界限的确立问题、企业破产兼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目标企业财务报表与财务问题分析。尽管我国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历史不长,但与破产兼并有关的理论研究,实务研究及规范都是紧扣破产兼并实践的,在借鉴西方破产兼并财务理论和实务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破产兼并的理论与实务方面也取得很大的成绩。
一、企业破产、兼并概述
(一) 破产界限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亏损,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要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1.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亏损 ①企业亏损必须是因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分清经营者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性质,从而分清经营责任。
除此之外形成的各种亏损,无论多么严重,都不在破产的范围,也不可能破产,如政策性的亏损可以获得国家的政策性补贴。 ②企业的亏损必须是很严重的亏损。这里的“严重”是一个比较定性的概念,一是亏损额比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程度,不是略亏损; 二是连续的亏损,且亏损数额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不是一时性的亏损。
2.没有能力清偿到期的债务
(1)资产的界限。“没有能力清偿”在这里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资不抵债,就是资产总数小于债务总数,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已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产大于债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硬性偿还债务,将会不得不用到长期资产,这样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从而陷入更加严重的“没有能力清偿”的情况,从而导致企业陷入破产界限。
(2)信用界限,指企业的信用状况的恶化,甚至是难以筹措新债还旧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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