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正常经营活动”范围 4

(二) 购买价金担保权与浮动抵押权清偿顺序规则设计 5

(三) 限制性条款存在时浮动抵押清偿顺序规则设计 6

结语 6

参考文献 7

致谢 8

引言 在经济快速发展和深入改革的今天,企业在推进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创新、增加社会就来自优Q尔W论E文R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业率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经营中经常会遇到融资困境阻碍其发展。我国 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首次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为解决企业的融资困境提供了一条新途径。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该制度相较于普通的担保制度具有浮动性、可转化性等特 点。浮动抵押制度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克服了传统担保制度的弊端,更能 使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资产配置最优化。然而我国《物权法》中有关于浮动抵押的 规定极为匮乏。为使浮动抵押制度能够在实践中真正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对此相关的理 论研究迫在眉睫。

一、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浮动抵押制度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及将来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制度。

该制度打破传统担保制度中“一物一权”原则,灵活独特,在国际融资领域被广泛的使用。 浮动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其权利人当然地在抵押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浮动抵 押权人在浮动抵押休眠期内享有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因此抵押财产 在固定化前还处于浮动状态,不具有明确的财产范围,发生固定化后抵押财产范围才可确定。 由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这种特性,实践中经常发生浮动抵押设立后财产固定前浮动抵押人在抵 押财产上另设担保、买卖等处分行为使得第三人获得的所有权或享有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与 浮动抵押权产生竞合的情况,那么他们的清偿顺序如何,浮动抵押权是否依然可以享有优先 于第三人权利而受偿?

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都曾以草案建议稿的方式主张单 独制定浮动抵押权的清偿顺序规则。然而我国立法者并未采纳两位教授的建议,未在我国的

《物权法》中详细规定浮动抵押权人清偿顺序规则,仅在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正 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不受追及”制度且不甚明了。因此,为了更好实现浮动抵押权人与其他 权利人的权利,明确同一抵押财产上的各种权利的清偿顺序极为必要,倘若不平衡各权利人 之间的利益,浮动抵押制度的引入便如同空中楼阁。

本文研究的浮动抵押清偿顺序问题是指浮动抵押权与同一抵押财产上其他权利相竞合 时,浮动抵押权人与其他权利人谁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浮动抵押权与正常 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权利、其他担保物权、特定优先债权等清偿顺序谁先谁后的问题。论文网

浮动抵押的清偿顺序规则研究应分为两个阶段: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以及浮动抵押固定 化之后。在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浮动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其资产的权利,在该阶段浮动抵 押的效力相对较弱;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后,其具有与固定抵押类似的效力,效力相对较强。 因此,下文将以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的清偿顺序作为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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